泽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区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方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公告时应注明委托机关。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行政执法机关挂牌的,按被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确认公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二、确认公告的职责、方式和步骤
本次确认公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始至2019年7月底止,分为行政执法机关自查报审、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和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三个阶段进行,实务操作通过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进行(网址: http://zfzg.zjsft.gov.cn:8080/zfzt/bs/login,登录账号、密码与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一)自查报审(5月13日至5月31日)。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送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同时具有法定、授权或者受委托等多项行政执法职能依据的,应分别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见附件2),于5月31日前以电子版报送区司法局。
行政执法职能依据、机构编制文件、执法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信息系统上传;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证明材料的,无需重复上传,但有更新变化的,应上传更新。
(二)审查确认(6月3日至7月5日)。区司法局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填报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区司法局将根据确认结果,组织对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账号作相应清理。凡被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单位,均应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中单独设置单位账号;凡未被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但已设置单位账号或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将注销单位账号及其工作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
(三)对外公告(7月8日至7月31日)。确认工作完成后,由区司法局根据区政府授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告确认结果。公告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等。
今后,行政执法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确认和公告。
三、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确认公告工作顺利完成。区司法局要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实施、审查确认和公告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内容。
附件:1.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
2. 行政执法主体登记表(示范文本)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委托书
(示范文本)
委 托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XX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XX等规定(应列明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现将甲方行使的XX领域(事项)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权:对甲方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XX领域(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权:甲方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在下方逐项列举明)。
……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年*月*月至**年*月*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
委托人:(盖章) 被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附件2
行政执法主体登记表(示范文本)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授权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受委托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 委托机关 | 地 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单位: 委托机关: | 单位: 委托机关: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派出机构”一栏,请具体列明派出机构名称。
2.“受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登记表,适用于权力来源仅为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同时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能的,只需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中登记;同时具有授权行政执法职能的,只需在“授权行政执法机关”中登记。
3.本地区或本系统已统一举报投诉电话的,填写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