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19-21186
  • 文件编号:公告[2019]4号
  • 主题分类:房屋征收方案及决定
  • 发布单位: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2019-09-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陈德和、张玉珠房屋补偿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9-03 09:25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因瓯海区金蟾大道东延伸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本机关于 2019年2月14日依法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区金蟾大道东延伸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瓯政发〔2019〕7号)并予以公告,决定征收瓯海区金蟾大道东延伸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村富新路61号房屋已列入瓯海区金蟾大道东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范围,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陈德和、张玉珠(以下称被征收人),未能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瓯海区金蟾大道东延伸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瓯海区金蟾大道东延伸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陈德和、张玉珠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附件温瓯政房征决〔2019〕49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陈德和、张玉珠房屋的补偿决定(温瓯政房征决〔2019〕49号).docx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