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学校(含幼儿园和下属事业单位,下同)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切实把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0〕13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和市教育局《关于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温教安〔2015〕1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
区教育局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全区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学校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实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力推动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每一个岗位都有本职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每个岗位的人员在履行业务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安全工作职责。具体岗位责任人员因失职、渎职或违规、疏于管理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一) 区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主要负责人
(1) 负责抓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2) 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年与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考核奖惩制度。
(3) 督促落实班子成员抓好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4) 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 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1) 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全区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2) 定期分析全区学校安全工作形势,统筹组织学校安全规范化化建设、综合考核、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学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4) 督促、指导业务科室抓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5) 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组织好事故调查。
(6)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
3.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
(1) 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2) 督促分管业务科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 分管纪检监察领导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要积极开展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监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 各职能科室共同责任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2.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要认真抓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活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3.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列入科室总体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4.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科室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5.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科室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迅速及时到位工作,积极主动前往现场,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学校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6.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科室要按有关要求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7.做好业务范围内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 各职能科室(直属单位)岗位责任
1.校园安全科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筹管理全区学校安全工作。
(2) 制定全区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3) 完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全区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明确科室、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督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
(4) 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现状,预测安全工作形势,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领导班子每年两次以上专题研究校园安全工作和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5) 负责全区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负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过程性管理痕迹的留存;负责做好教育系统安全工作上传下达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6) 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督促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相应处置预案。负责学校学生春秋游、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的备案或审批。
(7) 部署、指导全区学校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反恐怖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8) 牵头做好学校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职能科室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积极倡导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9) 承担区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区综治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秩序的综合治理,负责联系和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10) 参与由相关科室组织的评优、评先、评级、评估等涉及安全工作情况的审核,对参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荣誉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建议。
2.办公室
(1) 督查督办上级领导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
(2) 负责局机关办公楼内部安全值守,以及固定资产、印章管理等涉及安全的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检查指导学校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3) 负责学校安全方面的新闻宣传报道以及信息报送。
(4) 负责安全工作的后勤保障,所办会议的安全管理等。
(5) 指导做好校园长和教育行政干部在学习、培训、考察、交流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6) 协调相关科室做好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组织人事科
(1) 负责教师招考、考核、职称评聘、工资调整等各项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将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等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察考核内容。负责落实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中,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3) 指导、监督学校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负责人,配置落实医务人员、卫生保健教师和心理健康教师。
(4)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涉及教职工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教师信访维稳工作。指导做好教师意识形态工作。
4.计划财务科
(1) 指导全区学校校产资产安全管理。
(2) 负责学校安全经费的保障和管理,落实学校安全隐患整改经费。
(3) 协助做好全区学校食堂、小卖部等后勤服务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学校食堂、小卖部等后勤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5.教育基建中心
(1) 指导做好学校校舍、设施安全管理。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无国家安全标准的,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监督学校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建筑物、设施。
(2) 指导学校基建项目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 指导学校做好危旧校舍的检查、检测、改造,督促学校排查、整改校舍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做好给排水管路、用电线路、楼梯、护栏、操场、围墙、消防、防雷等设施配置、维护监管工作。
(4)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地质灾害点的安全防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工作。
6.学前教育科
(1) 指导、督促幼儿园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活动、卫生保育中的安全教育管理。
(2) 负责由本科室组织的各类幼儿素养测试和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园内节日活动和卫生健康等原因停课审批。
(3) 负责将安全管理列入幼儿园办学绩效考核,并将“平安校园”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撤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示范、规范、标准化幼儿园等称号,并暂停其招生工作或核减其招生数量。
(4) 协助做好幼儿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义务教育科(职业教育科)
(1) 指导、监督中小学(职中)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监督中小学(职中)落实教学活动中的安全教育管理。
(2) 负责将安全管理列入中小学(职中)办学绩效考核,并将“平安校园”作为学校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撤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示范、规范、标准化学校等称号,并暂停其招生工作或核减其招生数量。
(3) 指导、监督中小学(职中)做好住校生安全管理工作。
(4) 协助做好中小学(职中)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 协助做好恐怖主义对中小学(职中)的反渗透工作。
(6) 负责校内节日活动和卫生健康等原因停课审批。
8.民办教育科(法制和政务服务科)
(1) 负责将安全管理列入民办学校审批条件。监督民办学校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2) 指导做好民办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3) 协助做好民办学校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社区教育科)
(1) 负责学校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管,指导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
(2) 负责防艾、心理健康、青春期健康、传染病预防、食品卫生等宣传教育工作。
(3) 负责本科室举办的各类体艺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协助做好体艺教学常规器材的配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器材安全检查。负责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安全。
(4) 指导社区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实社区教育活动安全管理措施。
(5) 指导、协调学校做好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落实学生军训安全管理措施。
(6) 负责学校卫生公共安全的应急处置。
(7) 负责因卫生健康原因学校停课备案。
10.督导与评估中心
(1) 负责修改完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中,协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督导工作。
(2) 对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督导调研,向同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
(3) 负责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4) 指导责任督学不定期开展学校安全专项督查和指导。
11.教育工会
(1) 负责做好全区教职员工疗休养的安全组织工作。
(2) 负责教育工会组织的活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教师发展中心
(1) 将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牵头开展分层培训工作。
(2) 负责中心组织的研修、教学质量检测等活动中人员、财产安全,以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 负责维护全区教育网络安全。
13.教育考试中心
(1) 负责做好中高考等各项考试安全及保密工作。
(2) 负责做好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
(1) 负责学校教学实验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员的安全工作培训,指导学校科学规范实验操作。
(2) 指导学校做好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藏、搬运与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指导开展涉危险品学校的防范恐怖工作。
(3) 指导学生实践基地、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的安全工作。
(4) 负责对学校大宗食品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食品配送企业选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过程的全面监督。
(5) 负责落实校方责任保险招投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机关直属党委(信访巡察中心)
(1) 负责做好局机关党务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
(2) 负责机关直属党委组织的活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16.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合作中心)
(1) 负责全区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公办幼儿园非编教师人事代理和校地合作、涉外交涉活动等各项业务中的安全工作。
(2) 指导做好人才公寓安全管理工作。
(四) 学校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承担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健康管理、门卫管理、上下学交接管理、食品安全保障、住宿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推行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组织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兑现奖惩。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演练。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动态,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妥善处置各类伤害事件,有效组织救援。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加强危险源监控。
3.加强与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和派出所、消防、卫生、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三、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保障机制
(一) 实行办学资格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批、年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将校园设施及周边安全情况作为基本要件,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不得通过。每年下达招生计划前对学校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超过限期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学校,要暂停该校招生工作或减少该校的招生数量。对情节严重,不能继续办学的,勒令停办整顿或取消学校办学资格。
(二)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结合全区学校安全工作季度例会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新举措,表扬先进,对工作敷衍塞责、监管不力、学校安全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三)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积极开展局机关人员联系镇街(学校)工作,局班子领导和科室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了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分管领导和科室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切实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避免事故发生。局校园安全科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对各学校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机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严重隐患问题全区通报挂牌督办,并约谈学校负责人。
(四)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考评制度。根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和校(园)长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将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五)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有关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