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及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纪[2012]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三垟街道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出国报备制度
三垟街道组织人事科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街道机关、事业在职的工作人员以及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登记备案。对新列入备案登记的人员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组织人事科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的有关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或撤销备案。
二、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
1、三垟街道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统一由组织人事科保管。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按照“应交尽交、集中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如有遗失的,应及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证照作废,并向组织人事科备案和说明。
2、登记备案人员新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由组织人事科出具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组织人事科审核盖章、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并在《三垟街道因私出国证件申报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办理。新申办的出国(境)证件需在10天内主动交组织人事科统一保管,不得私藏。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审批后,可以在出国时间前20天申领出国(境)证件,需要出国签证的可再提前30天申领。并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科保管。
三、加强出国(境)审批管理
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可以在计划出国(境)时间前30天内填写《三垟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流程先后经分管领导初步同意,报单位纪委审查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在出国时间前20日内申领相应出国证件,其中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由联村领导签字,报单位纪委审查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如需办理护照、签证,可以再提前20天进行审批。
2、登记备案人员要在审批的日期内出国(境),不得随意更改出国(境)日期和行程,确有特殊原因要修改的,需重新进行审批。
3、登记备案人员已办理审批手续,因故未能按时出国(境)而取消行程的,应向组织人事科说明情况,并在10天内将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科集中保管。
4、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三垟街道组织人事科负责三垟街道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登记备案人员的备案登记、出国(境)证件持有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等方面进行排查。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纪工委反馈、并向街道党工委汇报。
2、对违规办理、违规持有、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的,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应及时向街道纪工委反馈,并向街道党工委汇报。由街道纪工委按有关规定对违纪行为做出处理。
附件1:三垟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三垟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证件申报登记表
3:三垟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
三垟街道党工委 三垟街道办事处
2019年6月6日
三垟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 |
附件1:
三垟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
前往国 家或地区 | 拟出国(境) 时间 | ||
返回时间 | |||
事 由 | |||
本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有关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纪检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意:本表一式两份,因私出国(境)回来后,需在10天内将证照上交到组织人事科。
附件2:
三垟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证件申报登记表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时间 | 本人签字 | 保管人签字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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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三垟街道工作人员因私出国证件保管、使用登记表
姓 名 | 证照类型 | 证照号码 | 收回/领取 | 本人签名 | 保管人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