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 施 意 见(修订)

发布日期:2019-01-31 08:55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区社区学院,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区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区社区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和直属单位在编在职教职工,事业编制报备员额、非编专任教师参照执行。

二、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因私出境、公假等种类。

() 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 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 婚假。教职工本人或子女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给予3天婚假。

() 生育假

女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假期待遇。

1.女教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后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另加30天奖励假。

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护理假。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期中途请假探亲的,探亲假条件为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其父母或配偶不住在本市各县(市、区),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给予探亲假。

1. 探望父母(配偶)。教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达1年以上的,其国内的配偶需出国探亲的,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3.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期参照因私出国出境事假的规定执行。

4. 侨眷(港澳台属)出境探亲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港澳台属需出境探亲,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一次,每年假期不超过一个月。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40天。

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境内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 因私出国(境)事假。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给予出国(境)事假。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

() 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区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交流教师在交流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一学期及以上,其交流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四、假期工资待遇

() 工资项目组成

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例计发的工资项目:

1.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和10%工资。

2. 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3. 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月绩效考核奖、学校机动奖(含职高上浮部分)、学年度考核奖。

() 假期基本工资待遇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 病假待遇

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 事假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3. 婚、丧假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婚丧假期内,其基本工资照发。

4. 女职工妊娠假、产假待遇

妊娠假(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病、事假规定执行。

5. 探亲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6.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待遇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因私事请假出国(境)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 假期绩效工资待遇

1. 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前3个月的)期内可按在职在岗人员待遇享受。

病假、事假、妊娠假、探亲假(第4个月起的)期间生活补贴、教(工)龄补贴可按在职在岗人员待遇享受;岗位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相关假期规定的比例计发;班主任津贴按在岗工作实际天数计发。

2. 假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各类假期内节日补贴可按在职在岗人员待遇享受;其它奖励性工资按学校自行制订通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旷工及其处理

()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1.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 未经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 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5.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6. 利用病假外出经商或到外单位工作的,以及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 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行政处分。

 ()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请假审批权限

() 病、事假

1. 学校、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经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由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2. 其他人员请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的,经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由区教育局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

 () 婚假、丧假和探亲假

学校、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按规定请婚、丧和探亲假(除出国探亲外)的,需经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由区教育局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

() 女教职工妊娠假、产假

1. 女教职工妊娠假期间,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2. 学校、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女)请产假需经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由区教育局局长审批,其他女教职工按规定请产假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

 () 出国(境)请假

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需请假(含出国探亲)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须经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

() 学习培训请公假

教职工因学历提高参加学习培训、各类会议等需请假的,正职领导干部按《瓯海区学校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和报告制度(试行)》(温瓯教政2018364号)执行,其他人员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七、其他要求

() 各学校(单位)须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 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请病假一周的,须提供市、区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一周以上的,还须提供二等乙级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 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凡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单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将追究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区教育局。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瓯海区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 瓯海区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91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瓯海区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编号(由单位填写):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担任职务(工作)


请假事由


去何地


请假类别

病假□  事假□  婚假□  丧假□  生育假□  产假□ 

探亲假□  已婚探配偶一年一次30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

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  未婚探父母二年一次45□                  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天数

           日起

时间                                       

           日止   

路程天数


当年已请假天数


申请人签字


学校(单位)

计生专干

   

         

签名     

   

学校(单位)

   

         

      

签名(盖章)                                                            

政工科审核

   

 

 

签名                                                       

区教育局

   

 

 

签名(盖章)                                                        

销假情况

提前

      日销假            

超假

   

报销情况













注:1.请假者,必须附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及其他材料。请病假者,须附医生诊断证明及建休单、病历、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医药发票等。

2.编号从每年的1月到12月,编号为七位数,前四位为年份,后三位为序号。

附件2

瓯海区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担任职务(工作)


请假类别


请假天数


销假时间


销假人签名


批假单位(学校)

     

 

 

 

 

 

 

 

 

 

 

 

 

 

 

负责人签名(盖章)

                              ————————           









 

                  注: 此表由请假者本人填写,并按时交予准假单位保存。

              ⑵销假学校(单位)要将此表中的销假情况及时反馈到请假审批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