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弘文艺术培训中心等12所校外培训机构:
你们提交的《关于申请增加经营项目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2017〕21 号)“从事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类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等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州市瓯海区弘文艺术培训中心、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文鼎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增加小学文化课程培训项目;同意温州市瓯海区杨府山文化补习学校增加初中文化课程培训项目;同意温州市瓯海区星光文化艺术学校、温州市瓯海区青少年艺术教育培训活动中心、温州市瓯海区娄桥泛舟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娄桥正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梧田玩美儿童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梧田文馨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丽岙爱之育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瞿溪朝阳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郭溪乐艺培训有限公司增加义务教育阶段文化课程培训项目。
二、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你们应将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等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三、变更后,你们应及时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