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泽雅镇麻坑山塘的管理,保障山塘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文件精神,依法划定麻坑山塘的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山塘管理范围
麻坑山塘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99.37米以下地带,不设置保护范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山塘大坝和溢洪道管理范围为大坝右端溢洪道建筑物右侧边线向外11.56米内的地带,大坝左端向外11.56米内的地带,大坝背水坡脚及溢洪道末端以外11.56米的地带。
二、在山塘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