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3 08:46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41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 和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瓯组〔201422号)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查。要继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管领导干部(含退二线)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各中心学校、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正职(含主持工作)校级领导干部和区教育局机关全体人员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负责审批。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处的,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制度。各单位(学校、幼儿园)在受理因私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中,必须事先了解出国(境)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同意其出国(境)的建议。对未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要及时督促出国(境)的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交出入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回国(境)后10天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管领导干部交区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各中心学校、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正职(含主持工作)校级领导干部和区教育局机关全体人员交由区教育局政工科集中保管,其他人员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处室集中保管。各单位(学校、幼儿园)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未按规定审批,擅自领取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保管证件的部门(处室)应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区教育局政工科报告。

四、瓯海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索引。

1. 因公出国(境)。持任务批件按规定办理手续。

2.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各中心学校、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正职(含主持工作)校级领导干部和区教育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具备高级教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区教育局政工科报备后再赴相关部门办理。(报备电话:88598182,联系人:宋建华)

3.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回国(境)后10天内,上交集中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3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4. 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按照管理权限,所有人员须与所属管理部门(单位、学校、幼儿园)签订承诺书;人员区内流动、人员新增等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所属管理部门(单位、学校、幼儿园)签订承诺书。

5. 撤销报备。人员流动至区外、退休、解聘等报备部门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及时到区教育局政工科撤销报备。

 

附件:1.温瓯教政〔2018〕173号附件1 因私出国(境)承诺书.doc

2.温瓯教政〔2018〕173号 附件2 因私出国(境)登记审批表.doc

3.温瓯教政〔2018〕173号 附件3 出国(境)证件管理登记表.xls

4.温瓯教政〔2018〕173号 附件4 关于上交因私出国(境)证照集中管理的通知.doc

5.温瓯教政〔2018〕173号 附件5 出国(境)证件管理收件凭证.xls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872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