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05-02 16:43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心学校,直属学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精神,按照《瓯海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温瓯政办发〔2017144号)要求,特制定《瓯海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实施目标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我区公办幼儿园在编教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实施对象

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

四、实施形式

转岗、待岗培训、解聘。

五、实施条件

(一) 学校按照《瓯海区推进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瓯海区教师“区管校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二) 学校与竞聘上岗教师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书》,期限三年,并实施对其评估和考核。对通过各轮竞聘未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实施转岗、待岗培训或解聘。

() 对新进教师和引进人员,在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时,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编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细则》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细则》应通报、告知全体教职工。

六、实施内容

() 转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转岗。

(1) 未能竞聘教师系列专技岗位的;

(2)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

2. 实施转岗的教师,参加本单位教辅、工勤岗位的竞聘。

3. 实施转岗的教师,聘在原职称岗位的最后一个职级,享受最后一个职级的相应岗位津贴和待遇;不予参加教师系列专技职称评审。

() 待岗培训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

(1) 未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的;

(2) 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 实施待岗培训的教师,由区教育局协同所在学校安排落实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

3. 实施待岗培训的教师,待岗当年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高一级教师系列专技职务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待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 解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等文件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 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5)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6)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9) 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 不同意待岗培训的;

3. 待岗培训不合格或待岗培训时间满12个月仍未被聘用的;

4.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七、保障措施

(一)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1. 各学校进一步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考核测评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实施。

2.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撤销教师资格等处分,并扣发奖励性工资或津贴。

3. 学校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 对转岗或待岗学习的教师,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后安排相应工作岗位或进修培训。

(三) 对解聘的教师,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提供情况说明报告,报区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同时报区编办、区人社局备案。

 () 解聘情况符合经济补偿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 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学习、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或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细则》由瓯海区教育局等发文部门负责解释。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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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