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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6 09:41 访问次数: 来源:区住建局

温住建发〔2012〕16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

现将《关于加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纪委《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省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浙建保[2012]10号)和市府办《转发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全市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温政办 [2012]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开展“优环境促发展落实年”主题活动,围绕实施“住有所居”和“居有所安”两大工程,通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各环节的全程公开和透明规范运行,切实把住房保障工作打造成群众满意、社会放心的“阳光工程”,提高全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实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就是要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阳光建设、阳光分配和阳光管理,即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管理等全过程都要阳光操作,从政策执行、办事流程、审核程序都要公开透明,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建设的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都要阳光运作。具体表现在 “三个全面”、“七个公开”:

(一)全面实施阳光建设

1、目标任务公开。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分解(或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下同)应在各县(市、区)政府批复或最终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建(房管)网上公开。

2、建设信息公开。各县(市、区)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建(房管)网上公开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其中,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历年开工在建项目信息全部按项目逐个公开。开工和在建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并同时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3、质量监督公开。各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建(房管)网上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房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电话。所有工地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市区在建工程远程视频监控接入 “数字城管”系统,实现工地安全监管信息化、科技化。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大力推行 “阳光验收”制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以及无利益关系专家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凡是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都要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全面实施阳光分配

我市严格建立保障性住房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实行社区(村委会)受理申请公示、街道(乡镇)初审公示、各(县、区)住建(房管)、民政部门联合审核公示等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审核机制。

4、申请受理公开。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实施进程,及时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明确申请对象范围和具体条件,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政府网站或住建(房管)网上及当地主要媒体和社区(村委会)进行公布。社区(村委会)设立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窗口”,公开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地点、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目录、办理期限、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等。

5、审核分配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社区公示的“阳光审核”机制。社区、街道初审后,分别将入围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街道公示7天,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住建(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住建(房管)部门核查住房情况,民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会同公安、公积金、地税、工商、社保、金融等部门联合审核收入和资产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家庭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予以准租和准购。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多于推出的房源数,则由住建(房管)部门组织公开电脑摇号或电脑自动排序进行轮候。资格确定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公证机构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并进行全过程录像。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摸文定位方案要在配售配租的15个工作日前,在政府网站或住建网、房管网上进行公开,配租配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网站或住建(房管)网上及当地主要媒体公示配租配售结果。

(三)全面实行阳光管理

6、后续管理公开。各县(市、区)定期开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监督,及时掌握保障对象财产和收入变化状况,并进行公示。通过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退出住房保障。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并做好登记。规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收支情况应在小区内公示。积极推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房物业管理水平。

7、违规查处公开。各县(市、区)要公布住房保障举报投诉电话,积极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及时组织调查。对经查确属骗租骗购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取消资格或收回所配租配售的住房;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违规查处情况要通过政府网站或住建(房管)网公开。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优化实施方案,积极创新工作举措,坚持构建完善长效机制,使“阳光工程”的运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开展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转变政风行风的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二)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相关管理政策,为住房保障“阳光工程”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细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健全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后续管理机制。

(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是实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的一个重要载体。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使其成为住房保障政策公布、项目展示、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动态跟踪、统计分析以及电子化监督的综合性平台。市本级要着手立项工作,做好开发系统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做好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实现今后全市联网运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纳入温州市社会救助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和核定等全部流程数据信息管理。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巡查机制,市住建委(房管局)、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全市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并通报巡查情况。各县(市、区)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审核、分配、管理各个环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和力量,落实和保证工作经费。要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规范办事行为,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为民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