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泽雅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
《瓯海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办公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要素资源集聚,加快打造现代产业新高地,全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科教新区、山水瓯海”战略目标,坚持专项扶持与共性扶持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提升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着力构建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推动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新兴产业快速培育,形成与都市新区功能相匹配的产业体系,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全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着眼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瞄准重点产业的高端链条和关键环节,构建瓯海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企业既可享受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专项政策的扶持,也可同时享受人才集聚、项目引荐等方面共性政策的扶持。
(二)先进性原则。结合我区扶持发展重点产业目录,全面梳理、整合、创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有效解决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用房、用地、融资等难题。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扶持,按其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企业高管人才可享受区人才优惠政策,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其子女就学可予以优先安排。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企业落户、增资、研发、经营、上市等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设置奖励、补贴等多种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可根据需要申请我区不同类型的政策扶持;对于区内不同部门同一类型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大力度的特惠政策扶持。
(四)便利性原则。重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按认定条件、落户奖励、经营贡献、高管人才、办公用房、企业上市、提升能级等模块设置,一个产业领域形成一个高度整合的政策文本。企业查阅所属领域的政策文本,即可获知所能享受的全部扶持政策。对于企业的扶持,将与企业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能级提升等相匹配,设定明确的标准要求,给予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原则上应优于企业落户奖励。对于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即可获得扶持,确保企业对申报结果可预期。理顺政策统一兑现的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请办理。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政策扶持后,十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的扶持资金。对违反承诺、拒不退回所获扶持资金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根据其监管职能依法予以认定,将其列为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扶持对象
凡在瓯海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瓯海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瓯海区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扶持对象(含个人)。除本政策体系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体系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支持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体系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支持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享受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的,区级已奖补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补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
四、扶持导向
(一)专项扶持导向
1.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的全球总部、亚太总部、全国总部、区域总部,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上市发展,并在瓯海办公集聚,打造总部经济基地。
2.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着力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给予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专项扶持,创新科技经费管理模式,大力促进专利发明、科技成果转化,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与环境。
3.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着力吸引一批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盘活闲置资源,推动制造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高端环节发展。
4.支持建筑业发展,着力引进一批资质较高的建筑龙头企业,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提升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
5.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着力吸引一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等落户,鼓励企业上市,扶持做大新兴金融业态,推动高端金融集聚发展。
6.支持商贸业发展,大力扶持大宗商品交易、整车进口、跨境电商等特色商业业态,推进商务商贸流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培育高端商贸业发展新动力。
7.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吸引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现代服务企业落户,吸引专业服务人士集聚发展,鼓励楼宇招商、平台招商,打造高端服务业发展新平台。
(二)共性扶持导向
1.吸引高端人才集聚,重点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加大金融、教育、卫生、专业技术等领域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高端领军人才团队与项目发展,打造人才发展新高地。
2.创新产业用地开发模式,在土地综合利用、产权分割转让、灵活供地、盘活存量等方面大胆创新,构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新模式。
3.加大项目引荐奖励力度,对协助促成投资项目落地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奖励,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招商渠道,着力提升招商引资的实际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统一兑现机制。企业所属镇街(开发区)负责接受政策申报(有特殊要求,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请的除外),实现政策兑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各政策牵头部门负责优化扶持资金评审的集成服务,构建内部科室、外部专家和专业机构集中联合评审的工作机制,实行评审结果集中公示制度,进一步提升扶持政策兑现的专业性、科学性、准确性。
(二)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各专项扶持政策和共性扶持政策,均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政策编制、兑现审查及条款解释。区发改部门统筹做好产业政策体系的修订,财政部门统筹做好产业扶持资金的保障。
(三)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如原政策有实施有效期的,待实施期满后按新出台政策实施;如原政策没有实施有效期的,按新出台政策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高端要素资源集聚,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打造产业发展新高地,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温瓯政发〔2017〕75号),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产业和人才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包括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产业政策以及高端人才、项目引荐等产业促进政策领域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四条 产业资金的申报主体是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瓯海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瓯海区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含个人)。
第五条 产业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或个人)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各领域产业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进行的评价、稽查、审计和检查。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统计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工作突出者另给予奖励,具体由各镇街(开发区)视情落实。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第九条 支持原则:
(一)申报主体获得的产业资金扶持应与其对我区高端人才集聚、科技带动、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影响力相匹配。
(二)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如资金均由区级财政承担,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申报主体所属镇街(开发区)负责接受政策申报,实现政策兑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产业资金支持需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统一向所属镇街(开发区)递交申报材料(有特殊要求,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请的除外)。
第十一条 镇街(开发区)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初步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初步审查后将申报材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镇街(开发区)提交的材料复审后,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议召开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审查申报主体有无重复申请,有重复申请的,按“从高原则”提出扶持意见。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由区政府另行发文。
第十三条 经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扶持意见通过瓯海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决定、公示结果以及产业资金计划及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资料和拨款申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追加指标到镇街(开发区),再由镇街(开发区)拨付到相关企业或个人。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产业资金,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签订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产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如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1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浙江省100强企业、浙江省经信委发布的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6.浙江省百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向社会公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
7.浙江省经信委认定的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综合贡献度条件。
1.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3000万元。
2.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1500万元。
3.现代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1000万元。
(2)批发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500万元。
(3)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500万元。
(4)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条 落户奖
(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条件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奖励金额分3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支付30%、第3年支付30%。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金额特别大的,适当考虑增加,但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50万美元(含)至8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含)至16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6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金额特别大的,适当考虑增加,但不超过2000万元。
3.对中外合资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按到位时的汇率折算成本币后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奖励。
(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条件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给予30%的落户奖励;奖励金额分3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支付30%、第3年支付30%。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自认定之年起连续奖励5年:前3年给予奖励100%、后2年奖励50%。
(二)对已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奖励:前3年奖励100%、后2年奖励50%。
(三)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若符合本办法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以其按本办法申请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奖励,前3年100%奖励,后2年50%奖励,但奖励总额应扣减本办法出台前已按市、区总部经济政策享受的奖励金额。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
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
总部企业从市外引进高管、领军型人才、外籍人才,为其提供人才公寓1套,三年免租;或提供房租补贴最高可达900元/月;或提供购房补贴,在瓯海辖区内购房,最高给予其房屋评估价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为投资客商在行政审批、社保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贵宾卡”服务。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5年内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一条 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三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100%的奖励。
对新认定、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为10万元。
第二条 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
第三条 鼓励争取上级科技项目资金。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经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每项予以3万元补助。
第四条 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的补助2万元/件;企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2000元/件、1000元/件补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补助500元/件;获得欧洲、美国、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的补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规上工业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额外给予2000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七条 扶持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及其团队等在瓯海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平台,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入驻经费补助和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800万元、3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补助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对其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进或共建一批技术转移中心(机构),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的作用进行年度考核,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市、区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完成的省、市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设立规模为500万元的科技融资风险池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加速器)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方式取得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分别给予不高于30%、40%的贴息补助;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按实际利息总额、实际中介机构评估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评估费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不高于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第十条 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核成为瓯海区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服务实效,于次年按照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和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条 落户奖
(一)对新落户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二)对新落户的内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7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7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
(三)对新落户的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确定)。
(二)对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集团),给予企业(集团)年度新增综合贡献度10%的奖励。
(三)对企业(集团)当年综合贡献度及缴纳的规费合计首次超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超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以此类推),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
第五条 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补助
(一)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税,含10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0%以上,且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一般项目按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技术转让总投资的6%给予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3D打印机的部分或单一项目,按15%给予补助;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制造技术改造部分或单一项目的,按15%给予补助。
购置本区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可再增加2个百分点。
(二)对企业统计入库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中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技术转让总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每年还为瓯海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2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信息经济扶持
(一)鼓励企业融合发展,对引进智能化制造系统和工厂物联网,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部分或单一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厂房租金补贴
对领军(龙头骨干)、高成长型企业进行“零地”厂房租金补助,亩均综合贡献度达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月补助厂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2元、3元、4元、5元予以补助。
第九条 人才奖
对年度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每年对若干名专注主业、持续创新且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企业家进行授牌表扬。
第十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市工信(经信)部门扶持资金(包括不限于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扶持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一条 平台和基地建设奖
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建筑业的共享平台:1.BIM大数据的信息化平台;2.设计研发产品体系平台;3.建材采购、线上线下,互联网+平台。对建立上述共享平台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一个企业最高奖励为50万元)。
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建筑业公共服务平台:1.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检测中心;2.新技术新材料展示中心;3.融合交流培训的建筑工程学院。对建立上述公共服务平台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50万元(一个企业最高奖励为50万元)。
推进“建筑工业化”战略,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建筑工业化基地,对于本地建筑企业在本区域内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可按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
第二条 落户奖
对总部搬迁至我区的特、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参照《瓯海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甲级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外出经营奖
实施“走出去”战略,本区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按企业区外建设项目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
对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产值提升奖
(一)做大做强瓯海区建筑业企业(包括劳务企业和装饰装修等专业企业),对于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5年内以该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一年增长超过8%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除特级企业的其他企业,5年内以该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一年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建筑企业对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奖励参照《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瓯海区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评价办法由区住建局制定并进行认定。
(二)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联合,推进EPC工程总承包,即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发展。区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实施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别给予施工总包企业和建筑设计企业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创优夺杯奖
凡本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钱江杯、瓯江杯、金瓯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全国、浙江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若本区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施工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可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人才奖
对年度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对于获得区住建系统 “十大工匠大师”或“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予以2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技术创新奖
对牵头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参与企业较多的只奖励署名前3家。本区建筑科技项目被评为建设部科技推广项目或评定为国家级工法,给予奖励20万元;被评为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或评定为省级工法,给予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成果奖的企业,每项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科技引领奖
(一)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引导企业组建BIM技术中心,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企业组建BIM技术中心(经区住建局认定)的奖励20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和科研成果利用。支持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科研创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鼓励企业信息技术创新。鼓励建筑业企业向智能化发展,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50%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条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70%的奖励。
第二条 银行机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保险公司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政策性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转贷给瓯海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的0.25%给予政策性银行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第三条 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做大存贷款规模,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每年区政府对银行机构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财政性资金竞争存放评分依据之一,考核得分占总评分的40%。每年财政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获奖银行的领导班子。
第四条 落户在瓯海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最高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五条 各级政府出资在20%以上的政府引导性基金落户瓯海,可按不超过10%给予配资。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瓯海企业,投资期限满1年(含)以上,按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投资的区外企业引进到瓯海,其产业符合发展战略规划的,按其投资额的2%奖励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9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80%的奖励。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推动其投资的我区企业成功上市,投资时间在企业上市申报三个财务年度报表的第一个财务年度之前,且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个企业上市奖励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500万元,有多只基金投资的,按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第九条 在区内的各类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按9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一章 股改奖励
第一条 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比上一年增加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重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三条 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上市挂牌奖励支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在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完成中介机构签约奖励10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被受理奖励100万元,过会后再奖励150万元。实施境外上市的,已向所签上市中介服务机构支付首期付款的,视作进入上市辅导备案阶段。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重点拟上市企业于2018年12月(含12月)前,报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另予以奖励100万元;于2019年10月(含10月)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被受理,另予以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温州市外的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住所和纳税统计关系均迁入瓯海,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视同区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重点拟挂牌企业完成中介机构签约的奖励50万元,完成新三板挂牌后奖励100万元。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并向区金融办申报,予以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给予垫付1500万元。
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企业,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收回。
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按规定由市财政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有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及时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给予办理;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专题研究调整规划。涉及税收、“五险一金”缴纳等问题,税务、人力社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指导,全力配合支持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 并购重组融资奖励
第九条 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瓯海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并有50%以上投资瓯海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瓯海的,按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通过债券形式融资,按照投资到企业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开展并购重组企业(含区内),将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税务关系全部合并至瓯海的,按照股权交易合同(资产购买合同)的并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瓯海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瓯或并购项目回归瓯海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
第四章 发展支持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及重点拟上市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市重点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保障厂房、供地、电力、科技研发等资源要素的供给。瓯海区重点项目库包括PPP项目库,全面向其开放。上市公司建设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予以享受特色小镇政策。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进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上市企业、挂牌企业、重点拟上市企业租用办公(生产)场所的,在小微企业园等区政府自持物业的场地中给予优先落实。根据租赁办公生产场所的合同,按照每年实缴租金总额的30%,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五章 高管股东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 自与三家中介机构签约之日起两年内,重点拟上市企业或挂牌企业因上市或挂牌需要,企业股东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签约前一年增加的,由财政部门按9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自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区证券机构,解禁后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上市后,企业高管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与挂牌企业,为主体住所和税务关系在瓯海,与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计划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第一条 落户奖
(一)新落户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另奖励10万元。
(二)新落户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2000万元,另奖励2万元。
(三)新落户的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另奖励1万元。
(四)市场(商场)内新注册、个转企、分支机构转法人的商贸企业,前三年给予对地方综合贡献度(不含房产和土地部分,下同)100%的奖励。
(五)外资项目年度到位外资(含其他方式到位外资)200万美元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在上述奖励和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经济贡献奖
(一)年增速15%以上的商贸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每实现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市场(商场)实现统一结算,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前三年给予对地方综合贡献度100%的奖励;每增加1亿元,另给予10万元奖励。非统一结算市场(商场)内的限上商贸企业,年总销售额(营业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举办方10万元奖励。
(三)每年根据外贸贡献度对外贸龙头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新注册的外贸企业(含区外迁入企业)进行评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本区外贸企业进口先进技术与生产设备的、外贸流通企业进口《瓯海区鼓励进口产品目录》内产品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第三条 产业配套奖
(一)公共保税仓库新增设备购置费给予5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给予年租金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50%补助,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给予70%补助。
第四条 展会奖
(一)经区政府认定的各类商贸活动,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促销类活动不超过10万元。
(二)参加国内各类重点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参加一般性境外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每个展位给予7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其他地区的每个展位给予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
(四)境外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给予0.8万元人员费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人员费补助。
(五)由商务部门委托商协会组团参展或境外商务活动,团组6家单位以上(含),给予商协会3万元补助。
(六)经商务部门确认的在国际性展会上宣传瓯海形象或区域产业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五条 境外投资奖
企业在境外投资鼓励类的项目,中方当年投资额达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上浮10%。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提升能级奖
(一)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新获各类国际认证的认证及检测费、境外专利申请费,给予50%补助。
(二)新获省级、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新获国家级、省级外贸提升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组织实施的行业商协会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获得注册3年以上(含)境外品牌国家级、省级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实际年进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其他奖励
(一)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培训、主题活动,给予举办机构50%的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获得区级特色商业街的,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
(三)通过验收的智能投递终端,给予承建单位每个1500元的奖励,承建单位不受区域限制。
(四)获得省年度考核优秀的外贸监测点给予8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
第一条 申报主体
适用范围:基础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重点包括信息服务、专业服务、居民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医疗、民政康养等行业及其他带动能力强的功能型、平台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平台管理奖
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发展。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对集聚区管理单位奖励50万元、3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条 企业管理奖
(一)鼓励做大做强。对首次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个转企、小升规。对当年个体经营户转为企业的奖励每家5万元;对当年从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为规模以上的奖励每家1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于在我区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超过2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当年综合贡献度首次超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超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以此类推),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300万元……(以此类推)。
(三)对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6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速25%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此基数的基础上营业收入每增加10%的,奖励额度相应提高1万元。
第五条 租用经营奖
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超过30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最高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一年一奖),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的经营式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支出。
第六条 落户奖
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第一年度综合贡献度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综合贡献度达到3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综合贡献度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综合贡献度达到800万元的,奖励150万元;综合贡献度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达到上述要求的,在奖励基础上上浮20%。
第七条 人才奖
对年度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
第八条 其他奖励
(一)对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明显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评定每年奖励5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技术评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具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经验,为瓯海提供第一手项目信息、协助促成项目落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确认的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咨询中介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1千万人民币及以上。
3.具有引进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或1千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招商业绩。
(二)其他在外商会(行业协会等)、实力“温商”等单位或个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党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等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公职人员的引荐实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成功引进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区招商引资鼓励导向;
(二)在我区购买或租赁土地、厂房、写字楼等用于项目建设或办公;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引进的,并为我区带来经济贡献的总部经济、高端制造、科技创新、产业金融、高端商贸和现代服务等产业项目(内资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不受产业限制);
(四)总投资亿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投资的。
第三条 奖励金标准
引荐奖按项目实际市外到位内、外资金额按下表标准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实际市外到位 投资总额 | 专业机构等单位奖励 标准 | 个人奖励 标准 | 备注 | |
内资项目 | 1-3亿元 (不含3亿元) | 20万元 | 5万元 | |
3-5亿元 (不含5亿元) | 50万元 | 10万元 | ||
5-10亿元 (不含10亿元) | 100万元 | 20万元 | ||
10-20亿元 (不含20亿元) | 200万元 | 35万元 | ||
20亿元及以上 | 300万元 | 50万元 | ||
外资项目 | 实际到位外资1-3亿元部分 (不含3亿元) | 按实际到位外资3‰予以奖励。 | 10万元 | |
实际到位外资3-5亿元部分 (不含5亿元) | 20万元 | |||
实际到位外资5亿元及以上部分 | 按实际到位外资2‰予以奖励。 | 30万元 | ||
世界500强投资项目 | 奖励幅度上升1‰。 | 奖励幅度上升10% |
引荐方业绩突出、贡献巨大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大使”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奖励金支付方式
奖励金在项目推进进度符合市(区)相关要求且投资到位30%、60%、100%时,可按实际市外到位内、外资比例,以3:3:4分三期兑现。同时,内资项目需在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方能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申请
(一)引荐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随时申报奖励资金。
(二)引荐方取得的引荐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第六条 为我区引进世界500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100强、省级及以上隐形冠军等企业的,项目带动性强、经济贡献特别巨大的,投资总额未达亿元但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其引荐奖励可报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七条 引荐方引荐的项目若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对该项目的引荐奖励。
第八条 对于恶意包装项目、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引荐奖励、与项目引进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违规套取引荐奖励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引荐方,一经发现,引荐方公司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黑名单,且不予奖励;已给予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加大产业研发设计创新力度。实施人才培育工程,在温州大专院校开设眼镜设计专业,在瓯海职专通过校企合作开设眼镜制造技能人才班,毕业学生可通过“3+2”方式优先选送到温州设计学院就读。学生毕业入职瓯海区眼镜企业工作且人事合同期3年以上的,最高给予全额学费补助。新引进的眼镜行业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或本科(高职)应届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4000元、1500元、800元的生活补贴,期限两年(与学费补助不重复享受)。推动与意大利贝鲁诺政府合作共建“中意眼镜国际研发中心”,与猪八戒网合作共建温州(网上)眼镜设计研究院。每年组织“全球眼镜设计大赛”“视界温州人大会”“眼镜创意设计大赛”等活动。
二、加大品牌培育扶持力度。注册“瓯海眼镜”集体商标,制订“瓯海眼镜”品牌准入标准,定期开展眼镜品牌评选、举办眼镜博览会等宣传推广活动,塑造眼镜区域品牌和企业自主品牌。建立“瓯海眼镜”线上销售商城,借助线下时尚知名品牌连锁店,拓宽品牌推广渠道。鼓励企业抱团参加国际性眼镜展览会,经批准后展位费全额补助;装修费补助50%,最高不超过3万元;参展人员补助,以企业为单位,亚洲地区和亚洲以外分别一次性补助0.8万元、1.5万元。
三、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眼镜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联合、参股、合伙等形式做大做强,兼并后年产值超5亿元的,给予前三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鼓励眼镜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每年组织眼镜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培训学习、高峰论坛等不少于三次。
四、加大质量提升扶持力度。实现眼镜企业机器换人全覆盖,重点提升装备数字化、管理信息化,推进数控装备、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等应用。对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费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换人”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6%-20%补助。建立眼镜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进眼镜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争创国家级眼镜产品质检中心。依托省眼镜产品质检中心建立共享实验室,向眼镜企业免费开放。每年向规上眼镜企业发放不少于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产品检测、设备租用、创新设计、购买标准服务等。
五、加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力度。积极对接市产业引导基金和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适时出台区眼镜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引导投资眼镜产业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
六、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加大眼镜企业上市过程扶持奖励,最高给予1500万元的政府“风险共担”资金,上市后奖励500万元,并享受其它上市扶持政策。
七、加大跨境电商发展力度。培育龙头电商企业,打造眼镜跨境电商园区,实现集中办公、资源共享,配套建设数字化展厅、产品展示厅、研发设计中心、众创空间等公共设施,对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运营管理费等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八、加大眼镜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加快眼镜产业小微园建设,以亩均效益为导向,促进眼镜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发展,每年计划新增5万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用于眼镜行业,租赁厂房的规上眼镜企业,参照区领军和高成长型企业零地补助政策实行厂房租赁补助。
九、加大眼镜小镇建设力度。在温州高铁经济集聚区,规划约1500亩土地,打造集中国眼镜时尚设计师基地、眼镜运营总部基地、校地校企合作示范基地、交易中心、设计(创意)中心、检测中心、旅游中心于一体的特色小镇。支持规上并拥有自主品牌眼镜生产企业沿路开辟“品牌形象展示厅”,并免收“退二进三”土地收益金。
十、加大组织机构保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企联动、各界共同参与的瓯海眼镜发展联盟,内联外拓,全力推进瓯海眼镜跨越发展。加快政府供给侧改革,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积极向上争取政府资源向眼镜行业倾斜。充分发挥眼镜行业协会作用,凝聚和引导眼镜企业共同推进产业发展。
(本文有删减)
1.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中凡涉及“500强”“百强”、中央大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
2.关于政策的执行职责。本政策中涉及的各类奖补,按照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发改、经信、科技、住建、商务、金融、招商等部门分别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公告),同时负责对通过镇街(开发区)初审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复审,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进行审议。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前负责把关重复奖补和限额。符合“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条款的奖补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提出,提交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3.关于单位的表述。本政策所指的单位“元”,除有特殊表述外,均指人民币;“以上”均包含本数。
4.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本政策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关于政策的解释。本政策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