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88/2017-40158
  • 文件编号:瓯三工委〔2017〕17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参照规范性文件管理
  • 主题分类: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单位:三垟街道
  • 成文日期:2017-12-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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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垟街道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8 10:13 访问次数: 来源:三垟街道

各村:

《三垟街道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街道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垟街道党工委

2017年12月8日

三垟街道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维护村民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温瓯政发〔2013〕 76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村级工程项目,是指以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为业主(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村级二、三产留地及住房安置开发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村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全过程监督。街道廉政特派员负责指导、审核把关。

村级工程的确定、发包及工程款的支付等事项,必须按照村务公开之规定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 前期决策监督

第四条 村级工程项目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严格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根据合同估算价格档次,须经党员群众建议、支委会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审核、备案手续的,还需要履行审批、审核、备案手续。

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应由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得由其他村级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六条 村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交易权限,分别报区、街道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进入街道招投标平台公开统一招标,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瓯海区小额工程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2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不含)的;

2.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10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的;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1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平台统一招投标。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发包:

(一)村级组织公开竞标。方案经过民主决策后,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公开竞标,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场所内实施,交易过程由村监委会全程监督,交易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直接发包。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村级重大事务“五议两公开”讨论决定直接发包。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勘察、设计、代建、监理等)、施工建设类、材料采购类(与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项目,须事先经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三)打包招标。街道可以对零星工程按专业类别、实施时间进行打包,实行集中招标。在街道招投标平台统一招投标的项目,打包总额应低于 200 万元、工程服务类低于 50 万元、设备材料类低于 100 万元。

(四)简易招标。可采用以下等简易的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1.询价法(最低价法)。一般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小额货物项目。

2.随机抽取法。一般适用于造价受市场影响小、利润空间较小的小额项目,如服务类采购或小型房屋建筑等项目。

3.下浮率法。一般适用于对造价下浮幅度无把握、造价受市场影响较大、利润空间较高的小额项目,如市政道路、绿化等项目。

(五)包清工。通过筹资筹劳方式兴建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本着节省投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包清工等方式进行。

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以上发包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工程项目,不得进入街道招标投标平台招标:   

(一)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具有明显肢解现象,或缺乏分期施工理由而分期施工的;

(三)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未落实的;

(四)没有提供预算书的;

(五)超越街道级招标投标中心受理权限的(200万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工程主要资金来自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赞助,且捐资人有附带发包要求的;

(二)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街道研究通过可实行邀请招标的;

(三)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须在灾后10天内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作出说明,并补签合同。

(二)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资金补助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不需要招标的。

村级组织不得以该条款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发包方式和合同协议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街道招标投标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勘察、设计、代建、监理等)、施工建设类、材料采购类(与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项目,必须经由街道确认的第三方机构审价后方可办理决算。

第四章 工程合同监督

第十二条 村级工程项目选定承包人后,必须在30天内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事先征求村聘法律顾问合法性建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承包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实施范围、工期和金额;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控制在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以内);

(四)工程变更审批、备案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各方法人署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在7天内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经招标方式产生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与中标人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签订承包合同,不得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之外增加其他实质性内容,不得无合同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出具变更申请单,经勘察、设计、业主、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单笔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特殊情况经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适当从简。

第五章  资金支付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款必须凭税务发票支付,但由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直接组织施工的劳务工资除外。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不得向合同付款单位之外的法人(自然人)支付工程款,也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

第十七条 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进行。单笔支付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原则上要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不得同意支付工程款: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包的村级工程项目;

(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的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支付的工程款与承包合同的要求不一致的;

(四)支付对象同中标单位或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

(五)属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应提供而未提供有关手续的;

(六)未提供税务发票又缺乏合理理由的。

第十九条 工程决算后,业主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留足质保金(原则控制在工程结算价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质量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息)。

第二十条 村级工程的确定、发包及工程款的支付等事项,必须按照村务公开之规定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决算归档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决算手续。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业主单位将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决算等有关资料报送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价。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在审价结束后15日内,办理决算手续,并将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协议、竣工图、验收报告单、结算、审计报告、决算等资料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和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各一份存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中,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由街道予以纠正;涉嫌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由街道负责落实惩戒措施;涉嫌违反党纪或法律、法规的,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街道招投标中心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招标的,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按管理权限予以纠正;涉嫌违反党(政)纪的,由有权处理部门根据违纪事实,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正常组织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律、法规、区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三垟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