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潘桥街道公共卫生费等费用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潘桥街道公共卫生费等费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四边三化”、环境综合治理和“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加强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环卫管理长效机制和经费保障措施,全面提升城乡形象,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潘桥实际,特制定《公共卫生费等费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为实现完善辖区垃圾清扫、道路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垃圾处理长效机制的目标,坚持街道和村科学合理的经费负担原则,现就潘桥街道公共卫生服务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转运费(以下统一简称卫生费)收费标准、方式、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收缴卫生费主要用于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性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及设置环卫设施(不包括建筑垃圾处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街道和村两级要对收费进行合理分配、科学管理和专款专用。
二、收缴范围和管理使用规定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统辖管理24个村的环卫保洁,负责主要道路两侧的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和更新,负责现有的7个垃圾中转站管理及垃圾清运等工作。各村协助街道做好相关保洁工作,负责本村村民、外来人员和企事业单位(除附件清单以外)的卫生费收缴,收费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的卫生费除按规定部分上缴至街道用于环卫保洁工作,其余部分返回给各村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环卫基础设施提升等方面。
三、收费对象和标准
卫生费收缴对象为全街道范围内所有村(居)民、外来人员和企业商场的经营者,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失业人员、享受抚恤帮助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免于收缴。卫生费可一年一次性收取。根据《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公共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费〔2005〕327号)、《关于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费〔2005〕425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7号),确定我街道卫生费收费标准为:
1、各村村民:5元/户·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2、外来暂住人员:1元/人·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3、工厂企业单位:①公共卫生服务费为1元/人·月,按从业人员计,不足10人按10人计,上限不超过800元;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从业人员计,5元/人·月;③垃圾处理费按生产的经营性垃圾量缴纳,按80元/吨计算;④垃圾转运费按产生的垃圾量计算,按360元/吨计算;
4、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团体、医疗机构、银行等):公共卫生服务费为50元/户·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5元/人·月;
5、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一般场所:①公共卫生服务费为0.5元/月·平方计算(按每个商户计算),上限不超过300元;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从业人员(主要指商户)计算,5元/人·月;③垃圾转运费按产生的垃圾量计算,按360元/吨计算;
6、沿街店铺:公共卫生服务费为0.5元/月·平方计算,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上限1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从业人员计算,3元/人·月;垃圾转运费按产生的垃圾量计算,按360元/吨计算;
7、餐饮业(含宾馆、旅馆、餐饮店):公共卫生服务费为1元/月·平方,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上限不超过5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从业人员计算,5元/人·月;
8、其他行业按照产生垃圾量进行缴纳,按440元/吨计算。
四、其他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若有变更,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