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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公安分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2-01-15 14:42 访问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区政府提交2011年度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基本概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共7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概况

  2011年以来,分局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根据公安部门的特点,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区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了分管领导,具体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工作责任制,落实了专门人员,将责任明确到人。

  (二)公开信息,透明政务。我局政府信息全部上网公布,内容面向市民,服务于群众,宣传法制、法规和治安管理的方针政策,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接受公众监督、公众举报,收集市民的反馈信息。

  (三)明确分工,有序发布。我局在全面梳理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基础上,制定了信息公开方案和信息公开指南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开发布,方便了公众查询。同时,继续贯彻执行《区公安局关于公文主动公开发布审核把关的意见》,严格按照保密审查把关对每一份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先由报送人初选,再由分管科室领导把关,最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公开。

  (四)规范制度,长效管理。一是主动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报送、审核、发布范围及工作要求,做到信息发布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对全局工作职责、领导及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办事指南等信息内容上网,方便广大服务对象。三是执行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市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1年,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信息,我局共主动公开4条信息,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支持、关心公安工作。

  (二)公开形式

  1.互联网。区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机构概况、公安文件、政策法规、规划总结、统计数据、动态信息等子栏目。市民通过子栏目可以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依申请公开”子栏目,可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状态。

  2.公共查阅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和政府在各村、居设立的查阅点为政府公开信息集中查阅中心,为公众提供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新闻宣传。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打击破案、队伍建设、重要举措等社会公众关心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公开发布。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新闻报道。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况

  2011年,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况。

  四、政府支出和收费

  1、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的工作人员来源于本局相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纳入本局机关的财政管理。

  2、 由于本局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因此未发生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

  3、2011年度,本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未发生收费情况。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本局2011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动公开的信息的量还不大,公开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全面。

  2、工作机构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由于政务信息公开人员仅为一人,且为兼职,对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3、开展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培训不足。各科队所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工作不积极。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深化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社会关注度高、公共利益大的政务信息作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2、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增加信息公开人员。

  3、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努力营造全局重视信息公开,积极发布信息的良好氛围。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瓯海公安分局

  二0一二年一月一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