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困难群众物价补贴的通知》(浙民电〔2008〕14号)精神,为保障我区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决定增发2007年低保对象物价补贴,预发2008年低保对象物价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2008年第一季度发放名册为准)和农村五保、三无对象(以下统称低保居民)。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保居民每人315元,农村低保居民每人2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把解决低保居民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减轻因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所造成的影响。补贴资金要在2月21日(元宵节)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并于2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区民政局、财政局。随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发现问题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