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和燃气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瓯海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温州市瓯海区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举报奖励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944738423@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温州市瓯海区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举报奖励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楼707室,邮编:325006,电话:88597588,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温州市瓯海区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举报奖励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8日。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瓯海区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和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瓯海区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非法经营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是指非法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非法经营瓶装燃气,是指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取得或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瓯海区行政区域内非法处置建筑垃圾、非法经营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奖励事项。 其他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对于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未取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文件;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未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六)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八)其他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的; (二)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 (三)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 (四)未定期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检查的(居民用户少于1次/半年,或非居民用户少于1次/月); (五)瓶装燃气销售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包括的违法情形和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举报人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相关资料,以便详细了解被举报人的情况,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奖励。 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人员特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情节、违法工具等情况,要附带清晰可查证的图片、影像资料,并协助调查。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第九条 奖励举报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实行属地管辖。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 第十一条 同一举报包含多种违法行为的,按最高奖励,不以累计; 涉及多人举报的,给予实名举报人平均分配; 多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本局举报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给予单位奖励。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至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举报奖励的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依本办法参与举报活动,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退还已发放的奖励。举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具有管理、监督等相关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情形和行为的,不纳入奖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举报电话地址
举报电话 | “城管热线”96310-3 | 举报网络 | 微信公众号: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来信、来访地址 |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洲洋路2号区行政中心2号楼703室 |
附表:实名举报奖励填写表(举报人)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受理单位 |
| 受理时间 |
| 举 报 反 映 内 容 |
| 备 注 | (附照片等线索材料) |
登记人: 受理单位(盖章):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奖举报受理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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