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瓯海区范围内的宗祠、寺观、教堂和其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特殊建筑)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瓯海区实际,就推进瓯海区特殊建筑的拆迁改造,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特殊建筑的认定及补偿原则。 (一)对已经产权登记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应依法予以补偿;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依据《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91号)的规定,经调查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应予以补偿;经调查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二)特殊建筑被征收房屋的主体认定。 1、征收寺观教堂,以合法登记的相关权属证书为准。未登记的寺观教堂,实施单位应当与该特殊建筑相关宗教团体协商后确认被征收主体,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2、征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实施单位与该场所管理组织和当地村(居)委会协商后确认被征收主体,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征收宗祠的,宗祠有明确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实施单位与产权人或代管人及当地村(居)委会协商,无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实施单位与当地村(居)委会协商后确认被征收主体。 (三)特殊建筑的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被征收特殊建筑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价值由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计算。 2、因征收特殊建筑造成的内部特殊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 3、因征收特殊建筑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二、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对被征收特殊建筑,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确属历史悠久、有群众信仰需求的可以采取异地重建方式进行安置,但应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合并安置”的原则。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或未登记宗教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即未在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确需保留的,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明确。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二)功能置换。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特殊建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置换办公用房。合法及认定合法、90档建筑可以按1:1等面积置换办公用房,价格按3000元/㎡结合重置价及成新率结算差价。 安置房屋若为出让性质的,出让金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负担。 (三)异地重建。 确属历史悠久、有群众信仰需求的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需充分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进行异地重建,并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有建设规模。合法的特殊建筑原则上安排在宗教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上进行安置,确由于特殊原因的,可以安排在公园绿地等边角地进行安置。 新建的建筑要因地制宜,符合地域建筑风貌,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体建设程序、规模等根据本实施意见第五项规定执行。 考虑到该类建筑的特殊性,等面积异地重建的土地,原则上不计算差价。原合法及1990档部分建筑面积,异地重建不再计算差价。 三、奖励及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空的,可以给予合法及认定合法面积以下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金额不高于35%的奖励。 (二)选择置换办公用房的,可以给予合法及认定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奖励,1990档不予以享受。 (三)选择异地重建的,1990年3月31日之前占地面积部分(即1990档占地面积)可以给予按70%面积给予审批新建土地面积。 (四)为鼓励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空,各个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场所现状面积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①建筑面积在25-100㎡之间的补助2万元;②建筑面积大于100㎡的保底补助3万元,此后每递增50㎡,补助增加1万元,以此类推;个别特殊情况由“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四、搬迁及临时安置事项 (一)被征收特殊建筑内部特殊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安置事项。 临时安置费按合法、认定合法及90档面积计算。标准参照办公用房性质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另行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选择功能置换的。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 3、选择异地重建的。临时安置费按标准支付至供地期,建设期临时安置费原则上为12个月。 4、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周转房规模要从严控制,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且对应提供周转房等面积部分扣除临时安置费。 五、关于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场所异地重建审批建设程序。 由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牵头建立联席审批机制,所有特殊建筑异地建设均需先行提交联审会议研究决定,由联审会议对所有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设计严格遵循去宗教化原则。联审会议成员包括:发改、自规、综合执法、政务服务中心和征收服务中心等。 (一)审批程序 1、宗教场所。正式登记宗教场所,异地重建按现有审批程序报批。未登记宗教场所,可以合并到正式登记场所进行审批,未登记宗教场所认定面积,增加到正式登记场所面积,进行报批。 2、民间信仰场所。已登记编号甲、乙类民间信仰场所异地重建的,可以以属地村委会作为业主报批,属地街道签署同意意见,征求区民宗局意见后,依法办理资规、住建等部门行政许可手续;未登记编号民间信仰场所异地重建的,可以合并到正式登记编号甲、乙类民间信仰场所,未登记编号民间信仰场所认定面积,增加到已登记编号甲、乙类民间信仰场所,进行报批手续。 (二)审批建设规模 1、建设规模应当要在考虑信众过宗教生活和开展民间信仰活动需要以及原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前提下,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合并安置。对一地多处的类似场所,原则上应当统一规划选址、集中合并安置。 2、新建建筑的土地面积原则上按原合法土地面积及认定合法土地面积(即1987年1月1日前建筑占地面积)等面积1:1确定;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及1990年4月1日前建筑面积等面积1:1确定。 3、实施单位应积极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改建为民俗文化场所、老人活动中心、休闲活动场所等。 (三)建设主体及安置交付 瓯海区范围内宗教场所(民间信仰),统一由瓯海区国资企业作为建设主体,统一建设宗教场所(民间信仰)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以安置的方式过户给具体的宗教团体。 六、本意见自2020年X月X日起实施,试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