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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领导本辖区内的经济建设; (三)制订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人民调解、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四)负责本辖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人民武装、民政、民族宗教、政府法制等行政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村、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组织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市民素质; (六)负责优抚安置、拥军优属、殡葬改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国土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做好街、村巷和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 (八)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 群众工作,处置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辖区社会稳定; (九)保护辖区内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利;保障各种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十)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