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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各项专业规划,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区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并实施市政设施年度建设、管理及维护计划。 (三)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等基础设施的管理、使用切块下达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城市配套设施费等专项经费。 (四)负责组织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设计审定;负责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定额审定等工作的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前的市政、公用事业、绿化项目的专项验收。 (五)负责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行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全区停车场所的行业管理,审批、办理有关营运证件,负责审批新辟公交营运线路。 (七)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占用、设立户外广告、夜景灯饰和车辆清洗点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区内公共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住宅区绿化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的园林绿化工作。 (九)负责全区燃气和城市供水、排污、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指导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十)指导各街道、乡镇的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开展各项工作;负责管理局下属各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