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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国家直管公房和代管房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依法规范、监督全区房产市场,管理房屋转让、租赁、房产中介服务; (五)负责城镇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和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拟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负责城镇房屋装修、房屋修缮和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危险房屋鉴定;负责辖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七)负责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核发房屋有关权属证书;管理房屋产籍档案;监督房产测绘活动,审核房屋测绘成果; (八)负责房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拆迁纠纷的裁决;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建设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房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