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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并依法组织检查、监督。
(二)统筹规划、协调本区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
(三)负责卫生宣传教育,制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卫生监督;负责饮水、食品、公共场所、学校、放射性防护等卫生管理,组织卫生检测,实施卫生监督。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负责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评审及核发执业许可证;取缔非法行医;监督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受理医疗纠纷。
(六)依法组织全区无偿献血工作,负责采血、用血的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医师资格认定、注册、变更和执业护士资质的审核;负责本系统卫生技术人才的引进;制定并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卫生科研工作。
(八)制定本区爱国卫生工作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九)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指导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蔓延,组织全区的重大医疗抢救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用质量监管;负责组织、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药品的集中采购。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