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银河:
因你户安置房涉及购房款未缴清,我单位向你户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2026年4月9日,我单位向你户邮寄文书,签收记录显示由“家人、门卫室”代为签收。2026年4月21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尝试上门送达,经电话联系,你本人声称不在家。鉴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有效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户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户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到瓯海区仙岩街道仙竹路588号拆迁现场办公室领取《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原件。
联系电话:0577-55561664、13868808928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苏银河).pdf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仙岩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