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昌周(户):
我单位向你户送达《关于戴昌周户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2026年5月6日上午,我单位工作人员尝试上门送达,由于你本人未在家,工作人员在你户门口张贴相关告知书,本单位于同日向你户邮寄文书。鉴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有效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户公告送达《关于戴昌周户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户也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下沈北路 635 号 312 室办公室领取《关于戴昌周户房屋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方案告知书》原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丽岙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