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温瓯卫撤决字〔2026〕1号
温州护牙堂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瓯海护牙堂口腔门诊部: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2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并于2022年2月15日批准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报材料中,唯一主治医师沈某某的《中级口腔医学专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虚假材料,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1日向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温瓯卫撤告字〔2026〕1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依法告知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送达后,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号:30736761633030415D1522);
二、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登记号:30736761633030415D1522)交回本机关,逾期未交回,将予以公告作废。
如你单位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