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30304000000/2026-1010470006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布单位:瓯海区
  • 成文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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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04 15:11 访问次数: 来源: 秘书科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我区于2017年6月26日发布《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7〕140号),明确我区当年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均位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规定的补办条件。

现文件规定的内容已经基本完成,后续工作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规定执行,对文件开展即时清理,决定宣布失效。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问:宣布文件失效后,对前面的实施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文件失效从清理决定确定的施行日期起执行,不溯及过往,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仍然有效,继续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问:宣布文件失效后,是不是指我区的未登记建筑房屋可以确权补办了?

答:不是,仍应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规定的条件。

四、适用对象

    全区。

五、注意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但是法律、法规和上级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是行政管理依据。

六、关键词解释

    无。

七、新旧政策差异

无。

八、施行时间

    2026年7月4日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解读人:黄海清;

咨询电话:0577-8629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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