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防范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称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明确使用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并出具财政统筹意见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或国资主管部门确认不涉及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二、计划管理
4.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等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前期计划的项目,应具备实际需求合理,功能定位清晰、选址明确,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合理,资金来源基本明确等条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已经批复。
5.区发改局每年年末牵头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附件1)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项目前期谋划和申报。
6.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年内确需启动前期报批手续或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需填报《新增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申请表》(附件2),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增列。2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再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7.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或调整增补理由充分、依据真实可靠,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按规定调整、增补。
三、重大行政决策
8.区财政总投资2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以及各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对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应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落实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列入年度计划之前完成,特殊情况可在开工之前完成。
四、审批管理
9.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建议书)。购置类项目(包括建筑物、设备、信息化),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建议书),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或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0.信息化、维修、装修、局部改造、整治提升、购置类项目,若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与用地性质调整、重要街道沿街立面改造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简化规划、用地等前置条件。
11.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基建项目(不含特定农村公路)、信息化项目(纯设备购置或运维类除外),均须提交区发改局进行立项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
12.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区发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审批决定,提升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建设实施效率。
1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提交报批材料(附件3-1)。
1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1)概算与投资估算差额超10%或2000万元以上(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超5000万元);(2)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3)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
15.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重新审批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按相关会议纪要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按新项目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16.项目单位须按概算控制指标限额设计。工程投资超过1亿元(技术复杂项目5000万元以上)、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委托咨询评估。
17.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应提交报批材料(附件3-2)。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1)已基本建设完成;(2)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增减规模、增减建设内容、增减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的;(3)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概算管理
19.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除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价格上涨、水文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20.因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价格上涨、水文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概算增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原因和责任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按程序申请概算调整或报备。
21.因合同履行不到位、项目管理不善、擅自变更工程、其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概算增加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并落实责任追究。
2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提交报批材料(附件3-3),获得概算调整批准后再实施。
工程变更管理
23.按照单项变更造价增加费用金额,工程变更分三类:(1)一般变更:50万元及以下的;(2)较大变更: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3)重大变更:100万元以上的。
24.工程单次设计变更估(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在开展设计变更工作之前,应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报批材料(附件3-4)。
25.工程变更实行联合审查、分级审批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召集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结合项目变更复杂情况邀请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其中,交通、水利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工程变更审查额度属于区级权限且达到专项审查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项目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变更由区发改局负责召集)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或论证后,区发改局不再另行审查,按本细则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程序。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1)一般变更:由变更提出单位编制预算并由项目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项目单位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实施,项目单位等责任主体需要在提出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2)较大变更:项目单位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执行变更程序;(3)重大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区发改局将联合审查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单项变更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区发改局将联合审查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其中变更内容复杂或单项变更增加造价2000万元(含)以上,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项目单位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执行变更程序。
26.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4,联合审查会议应按需召开。
27.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运用瓯海区“合同钉”平台,及时录入工程合同、过程变更等信息,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五、建设管理
28.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29.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复。审计部门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0.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监督管理
31.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未批先建的,或年度投资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报请区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32.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再纳入财政资金拨付范畴。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或导致超概算的,区发改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事后变更申请,区财政不再追加预算资金。
33.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34.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过错导致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或其他损失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项目单位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
35.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增减规模、增减建设内容、增减建设标准。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附 则
36.农业投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37.本细则自2026年9月12日起试行,试行3年。《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温瓯政发〔2021〕140号)同时废止。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表.pdf
3.报批材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