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30304000000/2026-1010469949
  • 文件编号:〔2026〕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6-00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单位: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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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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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31 11:09 访问次数: 来源: 秘书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瑞塘河流域河道等级名录的通知》(温政办〔2011〕28号)等规定,瓯海区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已划定完成,市级河道各渎河管理范围已报市水利局同意,县级河道长浃河、半塘河管理范围已报瓯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如下:

一、本次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参考标准

主要依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并根据河道实际进行划定,具体标准为:管理线取规划控制线外7米,保护区取规划控制线外15米;实际与公路或市政道路交叉时,管理范围原则上在公路外侧或市政道路的外侧(即不包括公路和市政道路),两侧管理范围线以内的区域为河道管理范围(详见附表)。公众如需详尽情况,可携带有效证件到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查阅。

二、河道管理线范围内管理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围湖造田或者围垦河道;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等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保护区范围内管理要求

禁止下列行为:

违法建设建(构)筑物;

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

向水体或者在岸坡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或者围垦水域;

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碍物;

擅自取土、挖沙、采石;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此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河道管理范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63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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