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瑞塘河流域河道等级名录的通知》(温政办〔2011〕28号)等规定,瓯海区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已划定完成,市级河道各渎河管理范围已报市水利局同意,县级河道长浃河、半塘河管理范围已报瓯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如下:
一、本次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参考标准
主要依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并根据河道实际进行划定,具体标准为:管理线取规划控制线外7米,保护区取规划控制线外15米;实际与公路或市政道路交叉时,管理范围原则上在公路外侧或市政道路的外侧(即不包括公路和市政道路),两侧管理范围线以内的区域为河道管理范围(详见附表)。公众如需详尽情况,可携带有效证件到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查阅。
二、河道管理线范围内管理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三)围湖造田或者围垦河道;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等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河道保护区范围内管理要求
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设建(构)筑物;
(二)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
(三)向水体或者在岸坡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或者围垦水域;
(六)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碍物;
(七)擅自取土、挖沙、采石;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特此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渎河、长浃河、半塘河河道管理范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