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文件起草背景及目的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瓯海区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三、政策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经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查证属实并依法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对所包括的违法情形和行为进行举报。
本办法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举报人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相关资料,以便详细了解被举报人的情况,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奖励。
四、一问一答
(一)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3.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4.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
5.擅自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6.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7.向水体排放、倾倒建筑垃圾的;
8.对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的行政处罚;
9.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
10.其他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二)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1.举报电话:“城管热线”96310转3
2.举报网络:微信公众号-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来信、来访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洲洋路2号区行政中心2号楼703室。
(三)举报人获得非法处置建筑垃圾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2.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奖励金额是怎么样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没款100000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五)奖励程序是怎么样的?
举报案件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至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五、文件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5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陈新建
联系方式:0577-8859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