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304MB16462685/2026-88227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布单位: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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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4-17 14:50 访问次数: 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调标规则根据每年国家和省文件来对优抚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标准随国家的增长相适应。

   二、政策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精神文件制定。

   三、适用对象瓯海区优抚对象

   四、一问一答

(一)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1955年3月入伍的在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补充兵员”)补助有什么调整?

(一)答: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二)问: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补助有什么变化?

(一)答:在2024年标准基础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

(三)问: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744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四)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生活补贴如何调整?

(一)答: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240元/人提高为1290元/人

(五)问:农村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点户和老同志,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何调整?

(一)答:由1200元/人提高为1250元/人

(六)问: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一)答:该文件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汪加义

  联系电话:0577-8605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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