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0304002527324G/2026-1010469621
  • 文件编号:温瓯农〔2026〕1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65-2026-0002
  • 主题分类:农业水利综合类
  • 发布单位: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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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番薯种植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04 16:03 访问次数: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各街道农业农村发展(经济发展、城市<镇>建设)办公室、泽雅镇农业农村和旅游发展办公室,各有关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推动我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扩面、提标、增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有关要求,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决定开展瓯海区番薯种植保险试点,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番薯种植保险试点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等文件精神,经我区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征求了广大番薯种植户和专家的意见,特制定了《瓯海区番薯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背景与意义

温州市瓯海区是典型的丘陵地区,农业经济以农业种植为主,目前仍有部分村落坐落于偏远山地,发展情况相对落后,是我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攻坚区。近年来,在区政府与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推动下,通过《瓯海区加快都市休闲农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扶持办法》等惠农政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做大做强特色农业产业。番薯种植也是具有我区区域地理特征的“品牌”,能加快实现村民的集体致富,具有较好的扶贫效应。番薯种植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将面临干旱、台风、暴雨等各类自然灾害以及因各种原因引起病虫害的风险可能。番薯生长期早期遇到土壤干旱,红薯就会停止生长,若再突然遇到大水灌溉,红薯表皮的生长跟不上内部增长速度,就会出现红薯表皮开裂的现象,影响番薯品相。番薯生长后期,遇到土壤水分过多,易造成地上部茎叶徒长,影响块根膨大,降低产量。截至当前,我区并无相关帮扶政策,不利于番薯种植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导致产业扶贫的效果大打折扣。相关种植户多次提出期望政府部门予以相关保障兜底政策的诉求。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化解广大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灾害影响的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在历年的灾害损失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广大农户的欢迎和认可,但由于番薯种植并未纳入省定保险品种名录,暂无法享受相关政策保障。因此,我区参照我市其它地区如平阳县番薯种植保险的先进做法,推动瓯海区番薯种植地方特色险种试点。目前通过借鉴相关地区开办经验,多次征求番薯种植户与相关农业专家意见,实地开展调研与专题进行座谈,为试点方案推进落地提供了较好条件。

二、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为基本原则,以支农惠农、服务“三农”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采用低保费、保障第一产业收益、财政适当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投保条件的番薯种植户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模式

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在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托政府与保险机构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实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三)承保区域和对象

1.本次试点区域为瓯海区。

2.投保对象:

符合试点条件的番薯种植户(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普通农户等主体)作为开展试点的对象(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管理正常,且已种植;

(2)番薯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种植户;

(3)种植面积低于5亩的小农户通过村级组织联合投保。

(四)保障范围

1.保险标的:番薯

2.保险期限:自番薯播种出苗至收获时止,同时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责任: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旱灾、雹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生物侵害。

4.保险金额、保险费与保费补贴

(1)保险金额:保险番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番薯种植成本确定为20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费率:费率确定为6%

(3)保险费:每亩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费率;总保险费=每亩保险费*投保亩数;保险费区财政补贴80%,农户自缴20%。

(4)其他:全区试点保险总面积不超过2000亩,申请投保面积超过2000亩的,投保面积按比例进行缩减。

(五)投保要求

1.单独投保的种植户须填写《番薯种植保险大户投保申请表》以及《番薯种植保险土地流转情况表》,由村社、镇街审核确认后投保,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证明、由村社出具的自留山/地证明、手机号码、银行账号以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如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填写投保单时需要盖章)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以整村参保方式投保的,须填写《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以及《种植数量汇总确认表(村)》;并在《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登记投保人姓名、种植地址、参保数量、身份证号码、银行一卡通账号、手机号码、农户签字等要素,填写齐全后连同《种植数量汇总确认表(村)》一起经村社、镇街审核确认后投保。

3.单独投保的地块均由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现场验标确认真实种植面积、绘制卫星地块图并进行拍照;以整村参保方式投保的,保险承保机构对100户以上的村社须抽取至少5户(每100户抽取至少5户)进行实地验标确认面积、绘制卫星地块图并进行拍照,对100户以下的村社须抽取至少3户进行实地验标确认面积、绘制卫星地块图并进行拍照。

4.保险公司接收投保资料后须统一时间在各村公示当地番薯种植保险承保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赔偿处理

保险番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核定损失标准与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扎根缓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薯块膨大期

每亩保险金额×9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注: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七)保险承办机构

保险承办机构为遴选产生的保险机构。

三、工作保障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各镇街对口科室对番薯保险工作给予协助配合。各镇街对口科室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宣传、流转情况核实工作,加强辖内基础数据和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加强辖内数据收集、积累、统计和分析,密切关注年度间较大幅度变化并及时核实,严把投保信息初审关口,协助农险公司核验承保理赔数据,确保该项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农险承保机构为番薯保险全部投保资料的最终审核责任主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终审责任。在第一年试点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协助保险公司组织邀请番薯种植户代表开展实地走访、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各镇街和种植户的意见建议,在承保、理赔、费率浮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使方案更贴近生产实际,更符合广大番薯种植户的切身利益。


附件:1.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番薯种植保险条款(瓯海区适用)

             2.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番薯种植保险费率表(瓯海区适用)

             3.番薯种植保险大户投保申请表

            4.番薯种植保险土地流转情况表

            5.种植数量汇总确认表(村)

            6.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附件:1-6.doc


附件1

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番薯种植保险条款(瓯海区适用)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番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番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番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番薯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普通农户;

(二)种植面积低于5亩的小农户可通过村级组织联合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番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旱灾、雹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病虫害、生物侵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毁掉或放弃保险番薯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番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番薯种植成本确定为20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番薯播种出苗至收获时止,同时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番薯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政府补助保费,并不退还投保人自缴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番薯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番薯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番薯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番薯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及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番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番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番薯不同生长期赔偿限额

生长期

赔偿限额

扎根缓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薯块膨大期

每亩保险金额×9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番薯与非保险番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番薯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番薯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番薯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保险番薯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番薯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二)暴风: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五)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六)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七)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八)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附件2

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番薯种植保险费率表(瓯海区适用)

一、单位保险金额

保险番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番薯种植成本确定为20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率

6%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附件3

番薯种植保险大户投保申请表

申报主体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种植所在地


种植番薯品种


种植时间


番薯种植面积

亩

流转入面积

亩

流转情况详见附表与流转合同

申报主体

承  诺

本人申报情况属实,愿履行番薯种植保险必要的管理义务,如有虚假或未尽保险履行义务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主体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村社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投保。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投保。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报主体名称)番薯种植保险土地流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小地名)

转入农户姓名

流转面积(亩)

地块所在

经纬度

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编号









































































合计






注:附流转合同

附件5

种植数量汇总确认表(村)

镇街名称


村名


联系电话


总种植面积

(亩)

作物名称


附: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村社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投保。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投保。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本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为号投保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应如实、详细填写,并保持字迹清晰,纸面整洁。           

标的种植地点:             投保险种:            标的名称:            单位保额:          保险费率:         每亩缴费总额:       农户交付比例:

序号

被保险人
姓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方式

种植地点(小地名)

保险数量(亩/株)

总保险费(元)

农户自交保险费(元)

农户银行卡号或银行账号

农户

开户行

农户签字+手印

1











2











3











4











5











6











7











8











填写说明:同一份清单应填写相同类型保险标的、相同种植地点(如同村)、相同保险金额、相同保险费率的分户标的信息,否则应分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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