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木瓜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L40CC6J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富阳北路7号1号楼第一层南首第2层北首,第4层,2号楼第3层
我局于2025年 7 月 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 7 月 22日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富阳北路7号1号楼第一层南首第2层北首,第4层,2号楼第3层的温州木瓜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童鞋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成型制鞋流水线1条、针车20台、下料机4台,已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成型线刷胶工序正在作业,收集刷胶废气的管道断裂,刷胶废气未经收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厂长的身份;
2.2025年 7 月 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成型线刷胶工序正在作业,收集刷胶废气的管道断裂,刷胶废气未经收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5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成型线刷胶工序正在作业,收集刷胶废气的管道断裂,刷胶废气未经收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5.安全技术说明书2份,证明PU胶、胶水处理剂VOCs质量占比大于10%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