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1235号
被投诉人1: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秀浦路2号
被投诉人2: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主楼2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广川大厦1幢1401室
投诉人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对2025年-2026年度潘桥街道广告印刷服务(项目编号:JKDL【2025】第014号,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和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涉嫌合伙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围串标,骗取财政资金。
事实依据:根据 2024 年以来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新桥街道、三垟街道、茶山街道、丽岙街道、仙岩街道、泽雅街道、潘桥街道、梧田街道投标的各项参数,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新桥街道、三垟街道、茶山街道、丽岙街道、泽雅街道、梧田街道五个街道的投标中,报价适中,商务技术得分跟其他优秀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上下相差不大。在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代理的仙岩街道、潘桥街道的两次投标中,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都能以商务技术分碾压其他供应商,同样都以报价 85%(所有供应商中最高)比最低报价8%(来围串标的建筑装饰公司)的十几倍的价格中标。中标过程及结果参数高度重复,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和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及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显涉嫌围串标,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提供了新桥街道、三垟街道、茶山街道、丽岙街道、仙岩街道、泽雅街道、潘桥街道、梧田街道投标数据结果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在这次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的不合常规的异常报价和商务技术分按逻辑思维本应得分的却放弃了明显为围串标而来的这一怪异行为,却没有给予废标,而认为有效,已经违背了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标专家在这次开标过程中对其他供应商明显压低商务技术分。
事实依据:在这次开标过程中,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编写的标书明显是为某企业中标而来拉低其他企业的价格分进行围标串标,故在自己能得分的分项上故意随意应付编写得极低的分数甚至不提供得零分,标书已彻彻底底说明自己公司不具备做好2025年-2026年度潘桥街道广告印刷服务项目的能力,甚至在(在接到采购人临时紧急通知后,能按要求时间送到的承诺:承诺30分钟内到达的得6分,承诺60分钟内到达的得4分,承诺 90 分钟内到达的得2 分,承诺120分钟内到达得1分;120分钟以后不得分。注:提供承诺函和供应商所在地或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至采购单位 所需路程时间的百度、高德等导航截图和供应商或供应商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这得分项都没有去承诺了,据查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距离潘桥街道只有15分钟的距离。
在这次开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分别向报价低于40%的4家供应商进行了书面说明的询标,4家供应商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了书面说明。被询标的4家企业有几家是生产性企业,他们的报价合理合规,符合市场价规律。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8%报价是四家企业中次低报价企业的25%的三分之一都不到,每项都是成本不够。
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说明内容为:1.长期合作与特殊采购渠道让我们获得优惠材料价格,降低成本;2.内部管理优化和流程改进进一步降低项目成本,提高报价竞争力;3.技术创新和效率提升通过新技术和工艺降低成本,反映在报价中等。这份说明与该公司编写的标书内容完全不契合,根本经不起核验。评审委员会还给这份极低报价,涉嫌围标的说明难以通过,违背了公正原则影响了评审的公正性。
投诉人提供了本项目评审专家对涉嫌两家围串标企业的评分截图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法律依据证明:采购项目评审的原则、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独立评审,不受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的非法干预。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并据此评审,是保证评审公正的前提。
投诉请求:在这次投标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专家认为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的报价是合理的,那么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 85%的报价以高于最低合理价的十几倍中标,说明采购人的预算是极不合理的,中标价严重偏离市场价,造成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是一种渎职行为。我司强烈要求给予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废标,取消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推荐中标人资格,推荐我司为中标人及公平公正调查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围串标行为动机。
被投诉人1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与被投诉人2答复一致。
被投诉人2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商务技术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进行打分,评审过程合法合规,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最终以总得分第一被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未存在不妥之处,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专家打分记录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2。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是由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规定,要求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30分钟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在线澄清并提供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经讨论后接受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认为其投标报价有效。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澄清书面回复函和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我司与代理机构和其他投标供应商合伙围串标来骗取财政资金纯属无稽之谈。
关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2025年至2026年度广告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是我司按照法定招标流程和招标文件规定等进行的合理合法的招投标活动,我司与代理机构和其他投标供应商也不存在任何关联,更不存在合伙或合伙串标的情况,现我司已按照本项目合同规定开始正常履约,并不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事实。
另外本项目投标报价是我司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情况独立分析研判后进行的独立主观行为,开标前报价也是我司的重要商业机密,对于其他供应商报价情况我司并不知情,与我司参与其他投标项目的投标报价更无任何关联,也与本项目无关。投诉人列举的其他各项目中的招标需求清单和招标货物的单价限价也并非与本项目一致,无任何可比性,如近期有其他企业参与类似项目投标时报价仅优惠1%的情况(即折扣率99%),往年也有其他企业优惠98%中标的(即折扣率2%),且已正常履约;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说明:报价是成交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投诉人所述的情况与本项目无关,更不能说明本项目我司与其他供应商或我司其他项目投标报价存在相互关联。
2.关于投诉事项2。该投诉事项与我司无关,事实依据以我司和投诉人刻意筛拣的投标供应商做评分对比无任何实质性意义,我司仅能理解投诉人不中标后的心情;投诉人列举的其他同类项目招标情况,投诉人所认为的不合常规的异常报价等情况,投诉人仅凭个人意愿胡乱猜测甚至拿其他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招投标情况作为投诉的事实依据,该行为与本项目无关也纯属恶意中伤他人,并以此为由要挟进行投诉的行为属于恶意破坏市场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我司与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被投诉人等均无任何关联投诉人在无任何实质性证据的前提下,是投诉人通过猜测和刻意对比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对于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或故意中伤我司商业名誉的事实等,我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望财政部门合理合法维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其投诉,共同营造社会良好营商氛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KDL【2025】第014号),2025年4月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4月29日14:30进行开标,共有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华太标识有限公司、温州百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昕佳标识有限公司、温州市风驰喷绘有限公司、温州墨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州六顶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温州佳涵广告有限公司、温州里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温州圆代码数字创意有限公司、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林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州涵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温州市新大印象广告有限公司等十五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2025年5月22日被投诉人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KDL【2025】第014号
项目名称:2025年-2026年度广告印刷服务
预算金额(元):1500000
最高限价(元):1200000
三、招标文件 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四)评标方法
1.本项目评标办法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法,其中商务技术70分(技术权值为70%),投标报价30分(价格权值为30%)。即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以最终得分(即技术分与报价分之和)高低进行排序,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提交评审报告。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报价分得分高的优先;综合得分相同且报价分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决定。
评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四、招标文件 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五)评分细则
1.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
各评委成员按下列评分项目进行评定,每人一张评分计算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评定打分并记实名。如任何一张表的一项评分内容分值超过规定的范围,则该张表无效。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各项评分内容评分合计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的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序 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要点及说明 |
1 | 供应商情况说明 | 0-6分 | 根据供应商技术力量、认证证书、信誉等总体情况以及参与此类项目的技术力量、建设能力情况等 (涉及企业规模的除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内容提供齐全,综合服务能力强:6-4分 ②内容提供较为齐全,综合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服务要求:3.9-2分 ③内容提供较为不齐全,综合服务能力较差:1.9-0分 注:须提供可清晰辨识的证书扫描件和提供网站查询证书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
2 | 生产加工和供应能力 | 0-4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与项目合同履约相关的从业地点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面积、配送仓库等情况,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内容提供齐全,综合服务能力强:4-3分 ②内容提供较为齐全,综合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服务要求:2.9-1分 ③内容提供较为不齐全,综合服务能力较差:0.9-0分 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
3 | 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置及售后服务承诺
| 0-4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总体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细、可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情况,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可行4-3分 ②具体实施方案基本合理、基本可行:2.9-1分 ③具体实施方案不合理:0.9-0分 |
0-4分 |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投入的项目负责人素质、证书、学历、同类工作管理经验等情况,由评委综合打分(0-4分)。 注:需提供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及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无法认定的不得分。 | ||
0-6分 |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投入的团队人员素质、学历、证书、同类工作经验等情况,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满足或优于项目需求:6-4分 ②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基本满足项目需求:3.9-2分 ③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不满足项目需求:1.9-0分 注:需提供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及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无法认定的不得分。 | ||
0-4 分 | 根据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的范围和完善程度(包括服务网点、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等保障措施)等情况,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满足或优于项目需求:4-3分 ②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求:2.9-2分 ③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不满足项目需求:1.9-0分 | ||
0-5 分 | 根据商提供的广告印刷服务各项工作主要制作工艺、实施流程是否先进,满足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具体实施工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5-4分 ②具体实施工艺较为先进、方案基本合理、基本可行:3.9-2分 ③具体工艺流程方案不合理:1.9-0分 | ||
0-4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工期响应承诺和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具体、详细、可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情况,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具体工期方案科学、合理、可行:4-3分 ②具体工期方案基本合理、基本可行:2.9-1分 ③具体工期方案不合理:0.9-0分 | ||
4 | 样品 | 0-3分 | 斜纹地表膜(1块,规格建议:600mm*600mm以内) 根据样品的外观、颜色、工艺、材质等方面,由评委综合打分 A档3-2分;B档1.9-1分;C档:0.9-0分。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 |
0-3分 | 户外写真裱膜贴20mm雪弗板(白色)(1块,规格建议:600mm*600mm以内) 根据样品的外观、颜色、工艺、材质等方面,由评委综合打分 A档3-2分;B档1.9-1分;C档:0.9-0分。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 | ||
0-3分 | 10mm亚克力uv(1块,规格建议:600mm*600mm以内) 根据样品的外观、颜色、工艺、材质等方面,由评委综合打分 A档3-2分;B档1.9-1分;C档:0.9-0分。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 | ||
0-3分 | 不锈钢围边字(发光)(1个,规格建议:高度小于1000mm的中文字,字体和颜色由投标人自定,包含所有配件。) 根据样品的外观、颜色、工艺、材质等方面,由评委综合打分 A档3-2分;B档1.9-1分;C档:0.9-0分。未提供本项的不得分。 | ||
5 | 设备情况 | 0-3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设备等情况,由评委综合打分。 ①生产设备配置齐全,满足各项服务要求:3-2分 ②生产设备配置较为齐全,可以基本满足服务要求:1.9-1分 ③生产设备配置不齐全,综合服务能力较差0.9-0分 |
6 | 应急服务 | 0-5分 | 结合项目服务需求,制定本项目应急服务方案,包括应急响应、应急对策、资源调动、材料储备等情况,由评委综合进行评分。 ①具体应急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5-4分 ②具体应急服务方案基本合理、基本可行:3.9-2分 ③具体应急服务方案不合理:1.9-0分 |
0-6分 | 在接到采购人临时紧急通知后,能按要求时间送到的承诺:承诺30分钟内到达的得6分,承诺60分钟内到达的得4分,承诺90分钟内到达的得2分,承诺120分钟内到达得1分;120分钟以后不得分。 注:提供承诺函和供应商所在地或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至采购单位所需路程时间的百度、高德等导航截图和供应商或供应商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
7 | 认证证书 | 0-4 分 |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 1 个有效认证得 1 分,此项可得 4分; |
8 | 项目业绩 | 0-3分 | 供应商2021年1月1日至今类似广告宣传制作或喷绘的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注:证明文件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2.报价评分(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1)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2)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投标价)× 价格权值 ×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折扣率100%,如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技术分和报价分的总和。
五、2025年-2026年度潘桥街道广告印刷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 |||||
项目名称:2025年-2026年度潘桥街道广告印刷服务(JKDL【2025】第014号)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开标时间 | 2025-04-29 09:30:00 | ||
开标地点 | 政采云系统上进行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总价,%) | |||
1 | 温州市林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60 | |||
2 | 温州市风驰喷绘有限公司 | 65 | |||
3 | 浙江昕佳标识有限公司 | 70 | |||
4 | 温州里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 60 | |||
5 | 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 | 85 | |||
6 | 浙江华太标识有限公司 | 46 | |||
7 | 温州百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32 | |||
8 | 温州圆代码数字创意有限公司 | 65 | |||
9 | 温州佳涵广告有限公司 | 65 | |||
10 | 温州涵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40 | |||
11 | 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8 | |||
12 | 温州市新大印象广告有限公司 | 75 | |||
13 | 温州墨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5 | |||
14 | 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 | 30 | |||
15 | 温州六顶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50 | |||
六、2025年-2026年度潘桥街道广告印刷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技术评分明细表:
标项 | 供应商名称 |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商务技术得分 | 报价得分 | 总分 |
1 | 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 | 62.2 | 66.4 | 63.1 | 64.7 | 65.8 | 64.44 | 2.82 | 67.26 |
1 | 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 | 58.2 | 51.3 | 57.1 | 54.2 | 49.2 | 54.0 | 8.0 | 62.0 |
1 | 浙江华太标识有限公司 | 57.6 | 55.1 | 58.6 | 56.0 | 52.9 | 56.04 | 5.22 | 61.26 |
1 | 温州百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56.6 | 48.6 | 53.2 | 52.5 | 48.2 | 51.82 | 7.5 | 59.32 |
1 | 浙江昕佳标识有限公司 | 58.3 | 52.8 | 53.7 | 54.9 | 49.3 | 53.8 | 3.43 | 57.23 |
1 | 温州市风驰喷绘有限公司 | 49.6 | 43.4 | 49.9 | 46.6 | 44.1 | 46.72 | 3.69 | 50.41 |
1 | 温州墨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45.8 | 36.3 | 38.1 | 36.8 | 37.1 | 38.82 | 9.6 | 48.42 |
1 | 温州六顶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47.9 | 39.2 | 45.8 | 37.3 | 39.1 | 41.86 | 4.8 | 46.66 |
1 | 温州佳涵广告有限公司 | 43.9 | 37.6 | 41.6 | 38.4 | 37.2 | 39.74 | 3.69 | 43.43 |
1 | 温州里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 42.3 | 31.4 | 39.6 | 34.1 | 35.5 | 36.58 | 4.0 | 40.58 |
1 | 温州圆代码数字创意有限公司 | 42.7 | 33.9 | 37.8 | 32.7 | 33.0 | 36.02 | 3.69 | 39.71 |
1 | 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0.0 | 6.5 | 9.3 | 8.0 | 9.9 | 8.74 | 30.0 | 38.74 |
1 | 温州市林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36.7 | 31.6 | 35.4 | 31.3 | 30.5 | 33.1 | 4.0 | 37.1 |
1 | 温州涵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34.0 | 25.3 | 29.9 | 24.5 | 29.9 | 28.72 | 6.0 | 34.72 |
1 | 温州市新大印象广告有限公司 | 25.2 | 19.6 | 22.1 | 18.8 | 22.4 | 21.62 | 3.43 | 25.05 |
七、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间,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投诉人质疑其报价异常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1.我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拥有合法完整的独立自主经营权,在业务开展中保持独立运作,参与本次项目招投标活动均基于自身经营需求和市场规则的独立判断,与其他任何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股权关联、管理控制等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本次参与招投标活动,是我公司依据招标方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要求,自愿开展的正常市场经营行为,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供应商等)串通投标的情况2.我公司本次投标报价是我司基于自身经营情况、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导致整体市场需求收缩,为应对市场下行压力,供需失衡等主观情况做出的报价策略,较低的报价是我司为获取订单的重要手段。我公司本着通过拓宽经营策略,避免因订单不足导致的场地闲置、人员冗余等问题。本次报价正是基于“保开工、稳运营”的短期经营目标制定,旨在通过合理让利获取市场份额,保障企业基本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我公司此次的报价是正常主观的市场行为,不属于异常低价。但据了解有其他相关此类项目投标供应商报价更低的情况,并已正常履约。3.我公司目前正处于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起步阶段,在招投标流程规范、文件编制技巧等方面经验尚浅。本次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因对标书的规范表述方式、行业通用描述习惯掌握不够充分,可能导致部分内容存在表述不够精准、逻辑不够清晰或细节不够完善的情况,此类问题系我司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性疏漏。
八、2025年7月30日15时,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组织2025年-2026年度广告印刷服务(项目编号:JKDL【2025】第014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就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是否存在异常低价等问题进行答疑。
关于“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问题,原评标委员会认为:1.本项目中,好几家供应商在商务报价中存在低价情况,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唯一个例。如投标供应商温州墨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报价折扣率为25%,投诉人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报价折扣率为30%;
2.在评标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发现可能供应商存在异常低价情形后,已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澄清。在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初步澄清回复并承诺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务后,原评标委员会对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澄清函内容予以认可;
3.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投标供应商异常低价作出限制,采购文件亦未设置最低限价,如将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又会面临是否要将温州墨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折扣率为25%)和温州市新瓯广告有限公司(折扣率为30%)作废标处理,因此原评标委员会没有将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依据;
4.鉴于个别供应商为打开市场,愿以成本价或亏本承接采购项目,在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诺,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务后,原评标委员会为了尊重市场规律,认可了其商务报价。
关于“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商务技术得分过低,是否应予废标”问题,原评标委员会认为:1.原评标委员会在商务技术评分中,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
2.即便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商务技术得分很低,但其投标也是符合采购文件的基本要求,商务技术得分高低只是代表其后续服务质量的高低;
3.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很低并不足以作为原评标委员会将其废标的依据。
综上,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将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主张“浙江新稻田景艺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和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涉嫌合伙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围串标,骗取财政资金”,投诉人在提起投诉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串通行为查无实据。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属于异常低价,应当对其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经查,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报价异常问题在评标过程中已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并承诺在履约过程中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广告印刷服务,原评标委员会对此予以认可。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是否存在异常低价等问题进行答疑,同时,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了投标本项目的报价明细。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前述评审条款、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温州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函》、2025年-2026年度广告印刷服务(项目编号:JKDL【2025】第014号)政府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答疑意见,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2026年度广告印刷服务(项目编号:JKDL【2025】第014号)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