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献仁:
你户坐落于浦北村仙庄路12号、仙庄路6号西的房屋已于2017-12-7与本机关签署了(协议编号:PB3005)《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你户于2018-3-29认购定位了塘景四组团3-301住宅安置房1套(计建筑面积170平方米,最终测绘面积175.38平方米)。根据协议第6条约定,你户所认购的上述住宅安置房总价为人民币856064元,扣除相应抵扣金额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499079元。
2025年6月30日及8月13日分别以邮寄方式尝试向你送达文书,无法成功送达,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蔡献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关于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的决定.pdf
特此公告
瓯海区人民政府郭溪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