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结合我区赋权镇街行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情况及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景山街道办事处、新桥街道办事处、娄桥街道办事处、潘桥街道办事处、梧田街道办事处、南白象街道办事处、郭溪街道办事处、瞿溪街道办事处、三垟街道办事处、茶山街道办事处、丽岙街道办事处、仙岩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行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瓯海区调整赋权景山街道等13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取消53项(详见附件1)、新增4项(详见附件2)、保留29项,调整后行使建设、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5个领域共33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3)。
二、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镇街应及时移送。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参照适用《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三、2025年10月1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瞿溪街道办事处、新桥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第一批)》(公告〔2022〕2号)、《关于将部分区级行政处罚权交由新桥街道、瞿溪街道行使的公告(第二批)》(公告〔2022〕13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瓯海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景山街道等11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公告〔2022〕15号)、《关于景山街道等13个乡镇(街道)新增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1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山街道办事处等13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温州市瓯海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取消赋权事项目录(2025年).doc
2 温州市瓯海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新增赋权事项目录(2025年).doc
3 温州市瓯海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目录(2025年).doc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