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韩维永货物运输经营部 :
因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送达了温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的决定,并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温瓯综执催告字〔2024〕第00006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鉴于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3202503050411215498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
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三大队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上河乡路803号2层201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86099897)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处罚款事先告知书》.doc
(温瓯综执加罚告字〔2024〕第000032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8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