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廖**
身份证件号码:330*************6X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三角北段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建设单位(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3日,根据案件线索,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新棣路8号5幢第2层的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担任环评技术员的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的《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双橡胶鞋底、20万双童鞋迁建项目》(文号:温环瓯建〔2025〕33号)文本中存在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的问题,你为该环评报告编制人员。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2025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现场的基本情况、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2025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7.2025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环评、当事人为环评报告表编制人员、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双橡胶鞋底、20万双童鞋迁建项目》(文号:温环瓯建〔2025〕33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胶底鞋底、童鞋生产项目已于2025年3月26日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10.《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双橡胶鞋底、20万双童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11.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
12.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各1份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技术要求;
1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问题汇总表复印件和关于《温州市亿恒鞋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双橡胶鞋底、20万双童鞋迁建项目》复核问题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10日内改正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遗漏环境保护目标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