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东兴拉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溪村富豪路2号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溪村富豪路2号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拉链、尼龙拉链、拉链头生产,你单位委托浙江博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东兴拉链有限公司年产150万码金属拉链、100万码尼龙拉链和1.2亿只拉链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中存在印字废气排放标准执行错误,该行为涉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你单位为建设单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浙江博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浙江博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4.2025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的基本情况、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5.2025年6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6.2025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浙江博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7.2025年7月16日浙江博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博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编制环评、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关于温州东兴拉链有限公司年产150万码金属拉链、100万码尼龙拉链和1.2亿只拉链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4〕13号)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鞋底生产项目已于2024年1月25日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10.《温州东兴拉链有限公司年产150万码金属拉链、100万码尼龙拉链和1.2亿只拉链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文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11.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浙江博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节选文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技术要求;
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问题汇总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10日内改正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