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 | |||||||||||
| 序号 | 调解事项名称 | 调解依据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依据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
| 1 | 土地权属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法律 | 县、乡政府,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 ||||||
| 2 | 山林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法律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 ||||||
| 3 | 山林纠纷调解 |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地方性法规 | 人民政府、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 ||||||
| 4 | 种子质量纠纷调解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第三十三条 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种子生产经营者、种子使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调解申请的,可以根据需要调查产生种子质量问题的原因,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 政府规章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 ||||||
| 5 | 土地权属调解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 部门规章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 ||||||
| 6 | 土地权属调解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 地方政府规章 | 人民政府、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 | ||||||
| 7 | 矿区范围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行政法规 |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