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9/2025-84027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许可决定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5-07-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7-04 16:57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浙江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1209号C-2楼

被投诉人1: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办事处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新象街1号

被投诉人2:浙江林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商汇路888号广川大厦8楼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5477号国大广场1102室

 

投诉人浙江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编号:ZJL020250303001(重)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2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本项目磋商小组未按照“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应做无效标处理的未按规定处理。”要求对报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供应商做无效标处理。且该供应商报价是否有效影响中标结果。事实依据: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最终报价折扣率为30%,明显低于成本价。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5年2月11日),该供应商报价折扣率 30%,根据此折扣率投标报价中“固定处置维护人员”“平台专员”工资为:1872元/月,明显低于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再则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4.元/小时,而该供应商折扣后报价为72元/天(8小时工作制为9元/小时),明显低于成本价。两种情况均不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用工要求。磋商小组(评审人员)答复称“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说明,并表明固定处置维修人员费用为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采购人结算的处置人工费,并非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该供应商在其报价说明中已经承认投标报价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未给予合理性解释。质疑答复中混淆投标过程中报价合理性与实际用工合规性概念。投标报价合理性影响全体投标供应商公平竞争。磋商小组答复结果表示: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人员报价和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与本项目投标报价合理性无关,是否意味着若某供应商折扣率报价为1%,从而使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正常报价的名供应商报价分均接近于0分,那么政府采购过程中设置报价分的失去了意义,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评审,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1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办事处与被投诉人2答复一致

被投诉人2浙江林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上述内容由磋商小组认定,根据磋商小组答复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无上述情况,且在《质疑协助回复决议》内磋商小组认定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报价符合报价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存在《质疑函》中描述的人员工资不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用工要求。

相关供应商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针对《2025 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招标文件》p43 页中固定处置维护人员最高限价 240 /天,系我司与业主单位结算的处置人工费,并非公司支付给固定处置维护人员的实际工资,此为两个概念2、报价文件中的折后单价为与业主单位结算的计算依据,而非工资构成部分,且《招标文件》未对二次报价的最低成本现价是否符合相互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要求,非本项目的明确无效标条款。最后,我司承诺在履约过程中所有员工的工资符合法规标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JL020250303001(重)),2025425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5809:30响应文件开启,共有浙江好帮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中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202558被投诉人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好帮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供应商须知 

项目编号:ZJLO20250303001(重)

项目名称: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

招标内容: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预算1000000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招标文件 第五部分 磋商原则及方法 (三)、磋商细则及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

1、商务技术标评分70分

各磋商小组成员按下列评分项目在政采云系统上进行各自评定打分并记实名,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各项评分内容。

2、磋商报价评分30分

2.1政策功能的评标价格扣除

1)“评标价格”是指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按一定比例对投标报价进行政策功能的扣除后,仅用作价格分评分的价格(中标价及合同价仍以其投标报价为准)。

2)供应商为小微(或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且提供的是本企业或其他小微(或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其评标价格为投标报价扣除10%,即投标报价×90%;

3)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其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额的30%及以上),且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齐全相应证明材料的,其评标价格为投标报价扣除3%,即投标报价×97%;

4)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无法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政策功能的评标价格扣除要求,将不予评标价格的扣除。

5)如采购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2磋商报价得分(以投标折扣率计算)(30分)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政策功能扣除后的评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

1)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2)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供应商投标价)× 价格权值 ×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有效投标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得分和磋商报价得分的总和。

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磋商报价得分高者优先;磋商报价得分也相同的,则由评委现场抽签决定名次先后。

四、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符合性审查汇总表:

政府采购符合性评审汇总表

项目名称: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 (ZJL020250303001 (  ) )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开标时间

2025-05-08 09:30:00

开标地点

政采云系统上进行

序号

供应商

符合性情况

情况说明

1

浙江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符合


2

温州中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符合


3

浙江好帮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符合


4

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符合


5

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

符合


6

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符合


 

 

五、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ZJL020250303001(重))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开标时间

2025-05-08 09:30:00

开标地点

政采云系统上进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总价,%)

1

浙江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0

2

温州中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88

3

浙江好帮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85

4

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9

5

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

50

6

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30

 

六、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技术评分明细表:

 

 

标项

供应商名称

专家1

专家2

专家3

商务技术得分

报价得分

总分

1

浙江好帮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2.0

50.0

68.0

60.0

10.59

70.59

1

浙江中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8.0

54.0

54.0

55.33

15.0

70.33

1

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28.0

24.0

30.0

27.33

30.0

57.33

1

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

22.0

20.0

24.0

22.0

18.0

40.0

1

温州中益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15.0

13.0

11.0

13.0

10.23

23.23

1

霞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10.0

9.09

19.09

 

七、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间,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就投诉人质疑其报价折扣合理性作出书面情况说明:鉴于公司目前的现状,从整体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经过慎重考虑,公司决定采取 30%折扣中标策略来承接新的项目,主要原因如下:1、可有效利用结余材料和库存建筑材料;2、可降低公司人力成本;3、可维持公司运营和市场竞争力;4、可促进公司资金流的稳定与优化。

此外,尽管采取30%折扣中标策略,但公司仍有信心能够很好地完成新项目,主要有以下几个具体保障措施:1、公司项目管理团队,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通过定期的项目例会和进度汇报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公司将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和效果;3、公司将合理调配人员,根据项目需求安排合适的人员参与施工。同时,公司还将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控制成本,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加强材料管理和设备管理等措施,降低项目成本。同时,公司将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效益分析,及时调整项目策略,确保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成本控制和效益最大化。

综上,从公司整体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采取 30%折扣中标策略承接新项目是十分必要的。公司能通过有效的项目管理、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等措施,很好地完成新项目,同时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成本的降低,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投诉与质疑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投标供应商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项目中的报价为异常低价,应当依法作为无效标予以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供应商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磋商响应报价为采购预算总价的30%,投诉人磋商响应报价为采购预算总价的60%,中标供应商浙江好帮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磋商响应报价为采购预算总价的85%。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评审过程中认为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不属于异常的低价,该公司可以依照此价格正常履约。原评标委员会未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报价折扣合理性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在履约过程中所有员工的工资符合法规标准,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前述评审条款、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符合性审查汇总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温州市绿洲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南白象街道数字城管案卷处置服务项目(重)【编号:ZJL020250303001(重),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