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丰城12幢1027室
被投诉人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海大道1166号
被投诉人2: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8 楼803 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128号园区二楼车间
投诉人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对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次由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的项目过程当中,出现了明显的异常低价的情况,但是在评审过程当中,对此情况只凭上述两家公司作出的单方面文字说明,就贸然的认定其为合格投标供应商,无视了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的事实,同时对存在串标可能的情况也置若罔闻,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参与者的权益。
事实依据: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的报价金额为295835,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价金额为506970,本次项目招标预算为2060000,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报价折扣率为14.3%,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折扣率为24.6%。投标人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投标人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等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投标人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其分项报价表存在严重问题,明显是虚假制造商。
事实依据: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和相关工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我方合理怀疑该公司不存在,属于虚假公司,不能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应标。投诉人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图等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中标人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投诉请求:1.将上述单位做无效标处理,对评标结果进行更正;2.且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审查的疏忽,损害了本次其他合格投标单位的正当权益,希望对其作警告处理,取消其对本项目的代理服务权;3.对(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应标,做出严重处理。
被投诉人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与被投诉人2答复一致。
被投诉人2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于2025年5月21日09:30分进行开评标,评审过程报价符合性审查中,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报价295835元,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价506970元。根据招标文件P93页分项报价表第五点“投标人不得进行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恶意报价。投标人在项目评审前准备好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报价说明等材料,以备评审专家核查。投标人报价低于项目预算50%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详细阐述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的具体原因。”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通过政采云在线询标功能向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送询标函,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澄清其报价,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在线询标功能回复澄清函澄清其报价。在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招标文件P53页“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及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的各类情形,也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中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另通过政采云平台,核对相关投标人的供应商设备信息(IP地址、MAC地址、硬件号),以及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符合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中的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关于投诉事项2。我单位于2025年6月3日收到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质疑单位)关于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函作训帽(警便帽)制造商为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函(相关函件见附件),我单位于2025年6月3日向相关单位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发送《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协助调查质疑通知》,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回复相关函件。据函件内容,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16项作训帽(警便帽)制造厂商,第18项贝雷帽制造商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供给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单位名称时提供了错误名称“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其行为不满足“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恶意的动机,因此不构成“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事实依据:《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协助调查质疑通知》、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相关澄清回函、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相关证明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串标行为”的指控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串标行为需满足“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约定中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等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对其主张的违法行为提供初步证据。
本案中,投诉人仅以“主观臆断”为由指控答复人串标,三家被质疑公司的投标报价并未体现其所称的规律性差异,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包括且不限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证明、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的凭证、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的录音/书面协议等)证明我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我司作为被指控方,若需自证“未参与串标”,需对不存在的行为进行反向举证(如证明无任何沟通记录、报价独立形成等),这在实践中几乎无法实现。本司认为,贵局在处理投诉时,应审查投诉人是否提交了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成立的证明材料;若投诉人仅以“主观臆断”“合理怀疑”等无实质证据的理由提出指控,其投诉依法不应被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我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确存在笔误(具体为:原填写“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实际应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但该笔误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字所致,不影响以下核心事实:
1.声明企业的真实性:经核查,实际参与投标的制造商(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中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DYYQ2M00)
2.声明函的更正有效性:我司已向贵局提交澄清回复函、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证明函》、微信聊天记录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详见附件),明确系笔误并更正为真实企业信息,且更正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如资质、业绩、报价等均未因此受到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笔误本身不构成实质性违法,且已通过更正程序予以补正,投诉人关于“虚假制造商”的指控无事实基础。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我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我司认为,贵局应当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维持我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XZC20250403),2025年4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5月21日09:30进行开标,共有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昌警服厂、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2025年5月22日被投诉人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XZC20250403
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
预算金额(元):2060000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4.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分值权重构成。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业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得分之和,总和为100分,其中商务技术70分(商务技术权值70%),报价30分(价格权值30%)。
3.报价评分标准。(1)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 价格权值 ×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折扣。
五、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3.评标程序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3.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投标文件的澄清
3.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在“政采云平台”在线询标或其他有效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同一份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或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处理方法的除外)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在线回复或其他有效形式在询标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需盖电子签章或实体公章)。
3.4.3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 |||
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ZXZC20250403)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开标时间 | 2025-05-21 09:30:00 |
开标地点 | 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8楼803室)(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总价,元) | |
1 | 湖北省武昌警服厂 | 1707450 | |
2 | 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 | 295835 | |
3 | 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 1887840 | |
4 | 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1648000 | |
5 | 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 | 1714441 | |
6 | 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1652828 | |
7 | 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506970 | |
8 | 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 | 1688280 | |
9 | 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 1051210 | |
10 | 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 | 1723670 | |
11 | 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 1456718 | |
12 | 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 1672316 | |
13 | 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 | 1060420.92 |
七、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技术评分明细表:
标项 | 供应商名称 |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商务技术得分 | 报价得分 | 总分 |
1 | 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 58.5 | 59.0 | 58.0 | 59.0 | 59.0 | 58.7 | 4.7 | 63.4 |
1 | 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54.5 | 59.0 | 58.0 | 58.5 | 59.0 | 57.8 | 5.37 | 63.17 |
1 | 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 | 52.0 | 58.0 | 57.0 | 56.5 | 58.0 | 56.3 | 5.15 | 61.45 |
1 | 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 | 49.5 | 57.0 | 54.0 | 52.5 | 54.0 | 53.4 | 5.18 | 58.58 |
1 | 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 52.0 | 55.0 | 52.0 | 52.0 | 54.0 | 53.0 | 5.31 | 58.31 |
1 | 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 | 50.5 | 55.5 | 52.5 | 52.5 | 52.5 | 52.7 | 5.26 | 57.96 |
1 | 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 | 25.5 | 28.5 | 27.5 | 26.0 | 28.5 | 27.2 | 30.0 | 57.2 |
1 | 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 44.5 | 51.5 | 51.0 | 47.0 | 49.0 | 48.6 | 6.09 | 54.69 |
1 | 湖北省武昌警服厂 | 45.0 | 51.0 | 46.0 | 42.5 | 43.0 | 45.5 | 5.2 | 50.7 |
1 | 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 | 40.0 | 45.0 | 43.0 | 39.5 | 37.0 | 40.9 | 8.37 | 49.27 |
1 | 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35.5 | 30.5 | 28.0 | 32.5 | 31.3 | 17.51 | 48.81 |
1 | 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 25.0 | 25.5 | 27.0 | 22.5 | 26.5 | 25.3 | 8.44 | 33.74 |
八、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政府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
2025年7月22日15时,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就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时是否存在异常低价问题进行答疑。原评标委员会认为,首先,因开标过程中澄清时间有限,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更加具体、详细、清晰的澄清内容以及提供各项目采购成本的具体计算说明,故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初步澄清回复并承诺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后,原评标委员会继续了本项目的评标进程。其次,开标时没有证据证明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属于异常低价,或者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并且原评标委员会已要求两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就报价异常情况提供书面说明。最后,因服装行业不同原材料、不同生产工艺、不同产品质量之间差异比较大,价格也可能存在天壤之别。综上,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将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九、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2 提供了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经审查,本机关未发现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投诉与质疑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项目中的报价为异常低价,可能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以及串标的可能,应当依法作为无效标予以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额为2060000元,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95835元,报价得分30分,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506970元,报价得分17.51分,投诉人投标报价为1051210元,报价得分8.44分,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1887840元,报价得分4.7分。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评标过程中已及时通知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提交澄清回复函,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在收到澄清回复函后,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其报价正常履约。本案调查期间,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报价异常问题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在履约过程中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装供货,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投诉人不能仅凭借自身推测的项目成本情况证明其他供应商无法依其报价诚信履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前述评审条款、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符合性审查汇总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政府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不实,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虚假公司,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本案调查期间,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澄清回复函》、《制造商证明函》、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载“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内容为笔误,实际应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机关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谈话,并就“服帽与服饰是否为笔误”问题要求中标供应商补充了其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买卖框架合同、物流记录等证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确有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结合中标供应商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参与投标前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交易往来,本机关对中标供应商“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笔误的解释予以采纳。并且,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具备服饰生产的资质,并承诺能完成本项目所采购警帽的供货,不会影响本项目的实际履行。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