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如意路999号
被投诉人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海大道1166号
被投诉人2: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8 楼803 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128号园区二楼车间
投诉人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对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的作训帽(警便帽)和贝雷帽制造商为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事实依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不存在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投诉事项2: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的现场样品分数全部满分,异常一致。
事实依据: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的性能与需求的吻合程度被扣11分,但5位专家给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的现场样品均打了满分,存在专家有意为之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1.请采购人重新核实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的资格条件;查看评标现场监控,查明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与专家存在串通行为;2.以上质疑事项如存在,请采购人重新开展 2025 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与被投诉人2答复一致。
被投诉人2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我单位于2025年06月03日收到德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函作训帽(警便帽)制造商为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函(相关函件见附件),我单位于2025年6月3日向相关单位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发送《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协助调查质疑通知》,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回复相关函件。据函件内容,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16项作训帽(警便帽)制造厂商,第18项贝雷帽制造商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供给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单位名称时提供了错误名称“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其行为不满足“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恶意的动机,因此不构成“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事实依据:《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协助调查质疑通知》、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相关澄清回函、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相关证明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投标产品的性能与需求的吻合程度一项属于招标文件P46页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一项评审要求,该项评审要求为“投标产品的性能与需求的吻合程度:根据投标人的产品参数与需求的符合情况。投标人须在《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明确是否偏离。1.参数要求中标注“★”项的重要参数,投标人需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成品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带CMA或CNAS或CAL标志。投标人的产品参数指标负偏离或无有效证明材料的,每1项扣0.5分,11分扣完为止。2.技术参数要求中其他“未标注★”的技术指标,根据“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填写的响应情况,每负偏离1项扣0.2分,6分扣完为止。注:标注“★”的技术指标以单个商品中所有加下划线的内容为1项技术指标进行响应,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未标注“★”的技术指标以单个商品中所有未加下划线的内容为1项技术指标进行响应,并在“采购需求偏离表”技术部分填写响应情况作为评审依据;”此项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成品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须带CMA或CNAS或CAL,经评审专家评审,湖北省武昌警服厂、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检验依据部分超范围认证,扣除相对应的分数。其中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此项被扣11分。本项目样品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P49-P50页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项2.1款,本项目样品评分采用暗标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样品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现场未发现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评审纪律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当事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其分项报价表存在严重问题,明显是虚假制造商”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我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确存在笔误(具体为:原填写“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实际应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但该笔误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字所致,不影响以下核心事实:
1.声明企业的真实性:经核查,实际参与投标的制造商(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中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DYYQ2M00)
2.声明函的更正有效性:我司已向贵局提交澄清回复函、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证明函》、微信聊天记录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详见附件),明确系笔误并更正为真实企业信息,且更正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如资质、业绩、报价等均未因此受到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笔误本身不构成实质性违法,且已通过更正程序予以补正,投诉人关于“虚假制造商”的指控无事实基础。
2.关于投诉事项2。专家自主打分的,具体怎么打分的我司人员不在现场,我司也不清楚。因此,投诉人所提出的相关投诉事项缺乏法规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我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我司认为,贵局应当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维持我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XZC20250403),2025年4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5月21日09:30进行开标,共有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昌警服厂、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2025年5月22日被投诉人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XZC20250403
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
预算金额(元):2060000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4.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分值权重构成。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业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得分之和,总和为100分,其中商务技术70分(商务技术权值70%),报价30分(价格权值30%)。
3.报价评分标准。(1)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 价格权值 ×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折扣。
五、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3.评标程序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3.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投标文件的澄清
3.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在“政采云平台”在线询标或其他有效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同一份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或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处理方法的除外)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在线回复或其他有效形式在询标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需盖电子签章或实体公章)。
3.4.3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 |||
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ZXZC20250403)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开标时间 | 2025-05-21 09:30:00 |
开标地点 | 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8楼803室)(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总价,元) | |
1 | 湖北省武昌警服厂 | 1707450 | |
2 | 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 | 295835 | |
3 | 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 1887840 | |
4 | 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1648000 | |
5 | 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 | 1714441 | |
6 | 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1652828 | |
7 | 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506970 | |
8 | 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 | 1688280 | |
9 | 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 1051210 | |
10 | 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 | 1723670 | |
11 | 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 1456718 | |
12 | 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 1672316 | |
13 | 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 | 1060420.92 |
七、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技术评分明细表:
标项 | 供应商名称 |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商务技术得分 | 报价得分 | 总分 |
1 | 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 58.5 | 59.0 | 58.0 | 59.0 | 59.0 | 58.7 | 4.7 | 63.4 |
1 | 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54.5 | 59.0 | 58.0 | 58.5 | 59.0 | 57.8 | 5.37 | 63.17 |
1 | 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 | 52.0 | 58.0 | 57.0 | 56.5 | 58.0 | 56.3 | 5.15 | 61.45 |
1 | 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 | 49.5 | 57.0 | 54.0 | 52.5 | 54.0 | 53.4 | 5.18 | 58.58 |
1 | 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 52.0 | 55.0 | 52.0 | 52.0 | 54.0 | 53.0 | 5.31 | 58.31 |
1 | 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 | 50.5 | 55.5 | 52.5 | 52.5 | 52.5 | 52.7 | 5.26 | 57.96 |
1 | 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 | 25.5 | 28.5 | 27.5 | 26.0 | 28.5 | 27.2 | 30.0 | 57.2 |
1 | 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 44.5 | 51.5 | 51.0 | 47.0 | 49.0 | 48.6 | 6.09 | 54.69 |
1 | 湖北省武昌警服厂 | 45.0 | 51.0 | 46.0 | 42.5 | 43.0 | 45.5 | 5.2 | 50.7 |
1 | 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 | 40.0 | 45.0 | 43.0 | 39.5 | 37.0 | 40.9 | 8.37 | 49.27 |
1 | 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35.5 | 30.5 | 28.0 | 32.5 | 31.3 | 17.51 | 48.81 |
1 | 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 25.0 | 25.5 | 27.0 | 22.5 | 26.5 | 25.3 | 8.44 | 33.74 |
八、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2 提供了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经审查,本机关未发现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不实,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虚假公司,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本案调查期间,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澄清回复函》《制造商证明函》、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载“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内容为笔误,实际应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机关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谈话,并就“服帽与服饰是否为笔误”问题要求中标供应商补充了其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买卖框架合同、物流记录等证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确有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结合中标供应商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参与投标前与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的交易往来,本机关对中标供应商“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笔误的解释予以采纳。并且,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具备服饰生产的资质,并承诺能完成本项目所采购警帽的供货,不会影响本项目的实际履行。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样品进行独立评审,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评审纪律的事实。投诉人主张,“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的现场样品分数全部满分,异常一致,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可能与专家存在串通行为”,但串通行为查无实据。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