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经济开发区瓯海大道578号
被投诉人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海大道1166号
被投诉人2: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8 楼803 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东路128号园区二楼车间
投诉人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对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在此次《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的投标过程中,“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存在严重串标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此次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包括我司在内的其他合法投标者的权益。
事实依据:1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三家被质疑公司的投标报价存在明显的规律性。(①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②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析,这两家公司的总报价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商务报价中,如(①瑞安市福特饰有限公司:295835元,②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506970元),报价极低,远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尤其是“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295835元的报价,仅有预算金额的十分之一,明显是为拉低报价分差而为,并在投标前进行了与此次商务报价最高的“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报价金额:1887840元串标定价,扰乱市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七条等条款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界定,此次被质疑方的种种迹象高度符合串标行为的特征。
投诉事项2:“《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其分项报价表存在严重问题,明显是虚假制造商。
事实依据: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中小企业中,“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系统中查询“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未查询到,不存在此公司。完全是虚假公司,资格审查不符合。根据招标文件第一款申请人资格要求第一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企业。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投诉事项3:“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在其他家供应商质疑后,私下约见并宴请质疑供应商“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并承认“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是联合起来参加本次招标的,其中“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的用来拉低报价得分差距的垫底公司。并承诺若“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及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如若撤回质疑,转部分业务作为回报,这种私下二次串标的行为被“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予与拒绝。
事实依据:“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怀茜,联系电话:13736737457,与质疑公司“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杜建新,联系电话:18958897215。
投诉人提供了通话记录及微信记录等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未提供。
投诉事项4:本项目(2025年5月22日)刚公示初期,然“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在5月28日—30日就已经通过招标人先期进行实施本项目,到招标人所在单位进行服装量体,疑似业主和中标商事先已先斩后奏,私下已授定。
事实依据:在所有程序还未完成的情况下,招标人已提供下面派出所的辅警人员名单给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进行相关作业。贵单位可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未提供。
投诉请求:1.请求贵单位立即对我们所投诉的串标行为展开深入的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并及时向所有投标单位通报调查进展和结果。2.若经调查证实存在串标行为,恳请贵单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参与串标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投标和中标资格,废除此次标项。3.“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授权生产的“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为虚假公司,资格审查不合格,请求废标处理。4.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审查的疏忽,损害了本次其他合格投标单位的正当权益,请给予做出严肃处罚。5.对本次参与评分的评委由于工作的偏向,没有公正合理的评分,请展开深入调查,并公布评分理由。6.为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本公司保留向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局纪委、瓯海区纪委、温州市纪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进行举报的权利。
被投诉人1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与被投诉人2答复一致。
被投诉人2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在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招标文件P53页“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中“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及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的各类情形,也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中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另通过政采云平台,核对相关投标人的供应商设备信息(IP地址、MAC地址、硬件号),以及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符合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中的关于串通投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关于投诉事项2。我单位于2025年06月03日收到德赛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质疑单位)关于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函作训帽(警便帽)制造商为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函(相关函件见附件),我单位于2025年6月3日向相关单位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发送《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协助调查质疑通知》,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回复相关函件。据函件内容,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16项作训帽(警便帽)制造厂商,第18项贝雷帽制造商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供给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单位名称时提供了错误名称“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其行为不满足“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恶意的动机,因此不构成“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事实依据:《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项目协助调查质疑通知》、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相关澄清回函、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相关证明函。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关于投诉事项3。此项非招标代理公司质疑阶段受理事项。
4.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5年5月21日进行开评标,2025年5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因收到相关供应商质疑投诉,本项目目前尚未发布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相关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串标行为”的指控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串标行为需满足“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约定中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等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对其主张的违法行为提供初步证据。
本案中,投诉人仅以“主观臆断”为由指控答复人串标,三家被质疑公司的投标报价并未体现其所称的规律性差异,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包括且不限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证明、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的凭证、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的录音/书面协议等)证明答复人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答复人作为被指控方,若需自证“未参与串标”,需对不存在的行为进行反向举证(如证明无任何沟通记录、报价独立形成等),这在实践中几乎无法实现。代理人认为,贵局在处理投诉时,应审查投诉人是否提交了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成立的证明材料;若投诉人仅以“主观臆断”“合理怀疑”等无实质证据的理由提出指控,其投诉依法不应被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当事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其分项报价表存在严重问题,明显是虚假制造商”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答复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确存在笔误(具体为:原填写“河南梦尔森服帽有限公司”,实际应为“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但该笔误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字所致,不影响以下核心事实:
(1)声明企业的真实性:经核查,实际参与投标的制造商(河南梦尔森服饰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中小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DYYQ2M00)。
(2)声明函的更正有效性:答复人已向贵局提交澄清回复函、制造商出具的《制造商证明函》、微信聊天记录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详见附件),明确系笔误并更正为真实企业信息,且更正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如资质、业绩、报价等均未因此受到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笔误本身不构成实质性违法,且已通过更正程序予以补正,投诉人关于“虚假制造商”的指控无事实基础。
3.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人与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不存在联合参与招标行为,且答复人不存在私下二次串标行为。
答复人与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不存在联合参与招标行为,答复人无法对不存在的行为进行反向举证。如投诉人认为答复人存在上述行为,应当提交了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成立的证明材料。
在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中,答复人均未曾与投标人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红大公司”)有过任何形式的联系。答复人系在招标结果公布后,通过正常的业务往来途径结识浙江红大公司负责人。答复人从未承诺将本项目的任何部分业务交由浙江红大公司处理,双方所洽谈的业务合作事宜,与本次招投标项目完全无关。考虑到本项目目前尚处于投诉处理阶段,为最大程度避免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误解,答复人在此期间也明确终止了浙江红大公司的所有业务往来接触,严格避免在当前敏感期与其产生任何新的业务合作关系或洽谈。
4.关于投诉事项4。答复人在获得招标人许可前提下,仅就本项目进行非实质性的预备工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公示期间,投标人在与招标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招标人对涉案招标服装有较为紧急的需求。为确保后续(若中标)能迅速启动并高效完成服装生产任务,从而更好地满足项目要求和提供优质服务,投标人在征得招标人明确同意后,开展了纯粹的准备性工作——即为招标人指定员工进行量体,并记录所需服装的尺寸数据。该工作目的明确:仅为后续可能承担的正式生产任务做准备,避免因量体环节延误整体进度,保障产品合体性与服务质量。需着重说明的是:
(1)该量体工作系投标人主动实施并完全自愿的前期投入,其产生的所有成本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无论最终该项目是否由本投标人负责执行,此项费用均不计入本项目任何成本,也绝不要求招标人对此支付任何费用。
(2)现行有效的招标文件中,并无任何条款明确禁止或限制投标人在公示期间出于服务准备目的(在获得招标人许可前提下)进行此类非实质性的预备工作。
因此,投诉人所提出的相关投诉事项缺乏法规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我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我司认为,贵局应当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维持我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XZC20250403),2025年4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5月21日09:30进行开标,共有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昌警服厂、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2025年5月22日被投诉人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XZC20250403
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
预算金额(元):2060000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4.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分值权重构成。评标委员会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业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技术得分之和,总和为100分,其中商务技术70分(商务技术权值70%),报价30分(价格权值30%)。
3.报价评分标准。(1)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 价格权值 ×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折扣。
五、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3.评标程序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3.3.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投标文件的澄清
3.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在“政采云平台”在线询标或其他有效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同一份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或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处理方法的除外)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在线回复或其他有效形式在询标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需盖电子签章或实体公章)。
3.4.3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 | |||
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ZXZC20250403)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开标时间 | 2025-05-21 09:30:00 |
开标地点 | 温州众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绣中城大厦8楼803室)(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总价,元) | |
1 | 湖北省武昌警服厂 | 1707450 | |
2 | 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 | 295835 | |
3 | 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 1887840 | |
4 | 定州市腾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1648000 | |
5 | 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 | 1714441 | |
6 | 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1652828 | |
7 | 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506970 | |
8 | 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 | 1688280 | |
9 | 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 1051210 | |
10 | 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 | 1723670 | |
11 | 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 1456718 | |
12 | 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 1672316 | |
13 | 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 | 1060420.92 |
七、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技术评分明细表:
标项 | 供应商名称 | 专家1 | 专家2 | 专家3 | 专家4 | 专家5 | 商务技术得分 | 报价得分 | 总分 |
1 | 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 | 58.5 | 59.0 | 58.0 | 59.0 | 59.0 | 58.7 | 4.7 | 63.4 |
1 | 浙江红大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 54.5 | 59.0 | 58.0 | 58.5 | 59.0 | 57.8 | 5.37 | 63.17 |
1 | 浙江金华安邦服饰有限公司 | 52.0 | 58.0 | 57.0 | 56.5 | 58.0 | 56.3 | 5.15 | 61.45 |
1 | 浙江腾鑫服饰有限公司 | 49.5 | 57.0 | 54.0 | 52.5 | 54.0 | 53.4 | 5.18 | 58.58 |
1 | 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 52.0 | 55.0 | 52.0 | 52.0 | 54.0 | 53.0 | 5.31 | 58.31 |
1 | 温州双佳服饰有限公司 | 50.5 | 55.5 | 52.5 | 52.5 | 52.5 | 52.7 | 5.26 | 57.96 |
1 | 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 | 25.5 | 28.5 | 27.5 | 26.0 | 28.5 | 27.2 | 30.0 | 57.2 |
1 | 温州翰轩服饰有限公司 | 44.5 | 51.5 | 51.0 | 47.0 | 49.0 | 48.6 | 6.09 | 54.69 |
1 | 湖北省武昌警服厂 | 45.0 | 51.0 | 46.0 | 42.5 | 43.0 | 45.5 | 5.2 | 50.7 |
1 | 温州市强博鞋业有限公司 | 40.0 | 45.0 | 43.0 | 39.5 | 37.0 | 40.9 | 8.37 | 49.27 |
1 | 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35.5 | 30.5 | 28.0 | 32.5 | 31.3 | 17.51 | 48.81 |
1 | 浙江国润服饰有限公司 | 25.0 | 25.5 | 27.0 | 22.5 | 26.5 | 25.3 | 8.44 | 33.74 |
八、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政府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
2025年7月22日15时,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就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时是否存在异常低价问题进行答疑。原评标委员会认为,首先,因开标过程中澄清时间有限,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更加具体、详细、清晰的澄清内容以及提供各项目采购成本的具体计算说明,故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初步澄清回复并承诺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后,原评标委员会继续了本项目的评标进程。其次,开标时没有证据证明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属于异常低价,或者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并且原评标委员会已要求两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就报价异常情况提供书面说明。最后,因服装行业不同原材料、不同生产工艺、不同产品质量之间差异比较大,价格也可能存在天壤之别。综上,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将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九、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2 提供了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项目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经审查,本机关未发现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投诉与质疑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项目中的报价为异常低价,可能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市场以及与中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可能,应当依法作为无效标予以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采购预算总额为2060000元,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95835元,报价得分30分,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506970元,报价得分17.51分,投诉人投标报价为1051210元,报价得分8.44分,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1887840元,报价得分4.7分。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于评标过程中已及时通知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提交澄清回复函,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在收到澄清回复函后,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供应商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其报价正常履约。本案调查期间,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报价异常问题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在履约过程中能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装供货,本机关对此予以认可。投诉人不能仅凭借自身推测的项目成本情况证明其他供应商无法依其报价诚信履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前述评审条款、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符合性审查汇总表、政府采购开标记录表、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政府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答复意见,投诉人对“瑞安市福特服饰有限公司和浙江巴鲁特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异常报价,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主张不成立。此外,投诉人主张“三家供应商存在严重串标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串标行为查无实据。综上,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投诉人主张,“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其分项报价表存在严重问题,明显是虚假制造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在其他家供应商质疑后,私下约见并宴请质疑供应商……”“……浙江豪俪服饰有限公司到招标人所在单位进行服装量体,疑似业主和中标商事先已先斩后奏”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2,3,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瓯海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采购(编号:ZXZC20250403)对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