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铭顺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P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东路19号2幢厂房一层西首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东路19号2幢厂房一层西首的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汽摩配件制造,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由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温州铭顺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汽摩配件2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的基本情况、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5年7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为建设单位委托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6.2025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编制环评、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7.《关于温州铭顺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汽摩配件2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5〕18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汽摩配件生产项目已于2025年2月7日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8.《温州铭顺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汽摩配件2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9.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温州秉恩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限期10日内改正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