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0/2025-84108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人大建议
  • 发布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2025-07-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5-07-10 09:41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光海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盘活征地社保指标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就相关主办意见答复如下: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生活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2005年,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温资规〔2019〕297 号),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根据被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等,由被征地单位拟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名单。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等原因而节余的指标,可在本被征地单位内调剂使用,但应优先解决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因政策的制定权限主要在上级部门,因此代表提出的关于“社保指标统筹调剂和调整政府补贴社保资金和社保风险补充资金用途”的建议,现无法从政策层面上予以支持、解决,但我局后续会继续积极关注上级政策变化。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存在类似的问题,解决相关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被征地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67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被征地行政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2024年温州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曾联合发文请示上级部门关于解决各地提出退还专项资金余额的要求,但上级部门未予明确答复。

因此,代表提出的“专项资金仍有结余的,允许村集体按一定的比例申请退还资金”的建议,截至目前上级部门暂未出台返还专项基金的具体政策。接下来我局将会和区资规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多种途径向市级部门反映群众诉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

办理单位联系人:程立群,联系电话:0577-88536023。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