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0/2025-84107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人大建议
  • 发布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2025-07-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5-07-10 09:37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浦代表:

您在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建议》已收悉。现就相关主办意见答复如下: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生活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2005年,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各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温资规〔2019〕297号),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新增参保指标在征地补偿安置批复1年内确定参保对象,逾期视为放弃参保。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全区范围内普遍存在类似问题,解决相关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被征地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67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被征地行政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2024年温州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请示上级部门关于解决各地提出退还专项资金余额的要求,上级部门未予明确答复。

因此,代表提出的“启动瓯海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余额部分退还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准确退还到村集体账户”的建议,截至目前上级部门暂未出台返还专项资金的具体政策。后续,我局将会和资规、财政等相关部门多种途径向市级部门反映群众诉求,积极关注上级政策变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最后,感谢你对我区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

办理单位联系人:程立群,联系电话:0577-88536023。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