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5年度温州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第三方冷库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监督检查采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并按《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做好检查记录。小食杂店监督检查采用《浙江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小食杂店)。在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检查内容和记录表式另有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各辖区所原则上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我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确定食品流通安全监管重点如下:
(一)重点品种:1.冷冻冷藏食品;2.散装食品;3.食用盐;4.进口食品、畜禽产品、熟制肉制品、儿童食品及前期抽检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二)重点对象:1.学校食材配送企业、其他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2.上年度曾出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区域:1.校园及校园周边;2.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3.农村地区;4.网络销售;集市食品。
(四)重点内容:1.进货查验、过期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履行到位;2.食品是否存在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等质量问题;3.食品是否按规定贮存、销售。
各辖区所可以结合各自辖区食品流通具体情况确定监管重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以属地市场监管所的日常巡查为主,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一是认真按照食品经营业态、食品品种和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检查、督促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隐患,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二是加强对小食杂店的检查,在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三是使用统一的日常检查表格,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四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场所张贴、归档及时。五是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查处,确保不留后患。具体检查业态要求按照省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督检查集成改革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4〕3号)等文件和市局、区局有关部署实施。
四、监督检查频次
各辖区所要在覆盖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基础上,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食品经营者信用状况和当地监管资源,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原则上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本年度新取得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新登记的小食杂店、食品销售摊贩,应在取得许可或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至少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
每次检查完毕,应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资料汇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一起作为动态风险因素,调整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现风险分级100%全覆盖。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或丧失食品安全信用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责令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经营者每半年报送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直接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高效、无缝隙的食品流通监管体系。
(二)规范检查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频次等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处置到位、归档及时。
(三)注重监管实效。建立问题发现、处置、整改、跟踪、反馈、销号、完善提升的全周期闭环机制。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检查、谁督促整改”的要求落实闭环机制。涉及违法符合立案条件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