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1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注销原因 |
1 | 温州市成博古澳尔鞋业有限公司 | 91330304254489555H001R | 皮鞋制造 | 2024-10-21至2029-10-20 | 管理类别变化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