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我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近期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餐饮食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糕点、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饮料、水果制品等12个大类229批次,结果合格222批次,不合格7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瓯海梧田陈秋月副食品店销售的宁夏红枸杞,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2、温州市瓯海新桥吴红云蔬菜摊销售的番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3、温州市瓯海新桥杨彩华食用农产品摊销售的笋干,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4、温州市瓯海新桥杨彩华食用农产品摊销售的梅干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5、温州市瓯海新桥吴胜权调味品摊销售的白壳鸡蛋,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6、温州市瓯海新桥夏祝生水产品摊销售的大黄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7、温州食悦遍天有限公司销售的梅菜干,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二氧化硫被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枸杞中最大允许限为≤0.1g/kg。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被广泛用于农林业和卫生害虫的防治。中毒表现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抽搐,重者可出现血压急剧下降、出现昏迷或多器官衰竭。相关研究未见遗传毒性、生殖发育毒性、致畸性和致癌性。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番薯中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
噻虫嗪:噻虫嗪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嗪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番薯中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
铅(以Pb计):铅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铅是蓄积性的重金属,只有当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引发身体的不适,在长期摄入铅后,会对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职业性铅中毒多为慢性中毒,可影响神经、造血、消化、泌尿、生殖和发育、心血管、内分泌、免疫、骨骼等各类器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笋干、梅干菜、梅菜干中最大允许限为≤0.8g/kg。
甲氧苄啶:甲氧苄啶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动物产品的甲氧苄啶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白壳鸡蛋中最大允许限为≤10µg/kg。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大黄鱼中最大允许限为≤100μg/kg。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附件:1、2025 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十一期(不合格批次).xlsx
2、2025 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十一期(合格批次).xlsx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