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决定对2024年12月31日前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
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5〕9 号)
三、政策举措
《通知》对2024年12月31日前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明确各文件的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
1.《通知》的具体清理范围是什么?
2024年12月31日前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清理标准是什么?
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其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失效、被废止或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清理结果是什么?
本次清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继续执行。
本次清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瓯卫发〔2019〕177号)、《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布瓯海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瓯卫发(2021)65号)、《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开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温瓯卫发〔2022〕138 号),因被《关于公布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瓯卫发(2023)64号)替代,予以废止;《关于印发瓯海区卫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温瓯卫发〔2019〕5号)文件中主要内容已由区级文件进行规定,我单位作为区属单位参照执行即可,故该文件予以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温瓯卫发〔2012〕216号)其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失效,予以废止;《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养老参保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温瓯卫发(2021)45号)其主要内容已被新施行的上级文件替代,予以废止。
4.清理后文件的有效性?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除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24年12月31日前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5.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解 读 人: 陈 乐
联系电话:0577-88524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