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旭曙:
你户坐落于山根北路78号的房屋已于2018年8月14日与本机关签署了(协议编号:330-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并经温州市中诚公证处公证,你户于2020年8月27日认购定位了山根花苑14幢2503室,住宅安置房1套(计建筑面积268.54平方米,最终测绘面积268.54平方米)。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你户所认购的上述住宅安置房总价为人民币1104547元,扣除相应抵扣金额后,你户尚需缴纳购房款人民币315666元。本机关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户公告送达《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你户逾期未缴纳购房款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人在国外,我单位无法对你进行文件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要求履行购房款缴纳义务决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户在收到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足额缴纳款项并办理结算、交钥匙等手续,缴款指定账户: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茶山财政所支出-街道,账号:201000019593182000005。完成缴款后请携带银行缴款回单(代缴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人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委托手续),至茶山街道霞新路65-67号现场办公室办理安置房结算;联系人:赵峰;联系方式:13676444333。
你户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